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衢州中科数字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802执171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中科数字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02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39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截至2020年11月23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5645元、执行申请费500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其未能参加约谈,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802执17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刘道平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叶晓薇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