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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冬益
联系方式:0531-82316665
注册时间:2006-04-2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林家庄)
简介: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道路及桥梁检测;普通机械、配件及所需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交通安全设施、收费设施及电视监控设备的安装;与上述业务活动有关的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公路、桥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咨询以及开展相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城市轨道建设(上述范围涉及资质、许可证、国家专项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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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白砂镇洋乾三级水电站、上杭蛟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8民终1219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杭县白砂镇洋乾三级水电站(以下简称洋乾三级水电站)因与被上诉人上杭蛟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城高速公司)、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学交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洋乾三级水电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袁兆德、被上诉人蛟城高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赞梅、被上诉人中化学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蕾、赵宸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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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洋乾三级水电站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二、判令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30.1154万元(停产损失62.9184万元;电站报废损失67.1970万元;二项损失出自上诉人请求法院请评估公司评估)。三、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费用(受理费1.6546万元+价格评估费28500元+因果关系鉴定费53500元)9.8546万元及本案诉讼引发的全部费用。四、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未查明业主有未履行业主义务过错和未查明业主有拆去上诉人电站业权的高压线路侵权过错的基本事实,没有确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制裁二被上诉人的违法民事行为,没有保护上诉人电站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还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对法庭上电站举证的业主拆高压线侵权事实这重要证据不审查,还压制电站发言,认为不必再审了。照搬照套以前适用法律错误、甚至写错了被上诉人法人的名字,及未查明业主有未履行业主义务的事实不清情况下作出的裁判文书。上诉人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一、上诉人在法庭上举证业主侵权,但原审法院不审查:1.上诉人“申请白砂供电所出庭作证塈质证申请书”一份;附①2018.5.29.白砂供电所证明1份;②2019.7.30.白砂供电所证明1份;③白洋线洋乾支线老电杆图片3张;④业主改造的高压线不合格,已坠落地面;⑤业主侵权的小视频光盘1张;2.上杭县白砂洋亁三级站电气主接线图1张;这些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上诉人电站被业主侵权了。但一审没去审查这事实。本次上诉再补充:龙岩上杭35千伏水西变10千伏水石线与35千伏白砂变10千伏白洋线联络线路新建工程竣工示意图(1).这些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上诉人电站被业主侵权了。二、业主没有履行业主义务。但原审法院不让说:1.业主建造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损害了电站权益,提供的《施工承包合同》,并不能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电站与业主的法律关系是民法通则;2.《施工承包合同》是二被上诉人之间订立的。电站未参与,施工单位施工时造成了电站损害,业主有要求和督促施工单位对损害事实进行赔偿的业主义务;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赔偿,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业主有对上诉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3.本案业主没有要求和督促施工单位向上诉人进行赔偿,也没有自己向上诉人进行赔偿,就是业主未履行业主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蛟城高速公司辩称,上诉人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上诉人对其主张的停产原因、停产时间及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事实及原因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二、上诉人未提供答辩人未履行业主义务和对电站有侵权行为有过错的证据,及该过错是上诉人受到停产损失和电站被注销取水许可证造成事实上电站报废损失事实的重要原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三、据了解,上诉人的上游有许多村庄,自2010年至今有许多沿上诉人上游两岸的村民自建房屋挖地基时将挖地基的泥、石直接倾倒至河里,造成河道变小、泥石冲到上诉人的水库,有可能导致渠道堵塞,电站尾水抬高。四、有多种原因可导致水电站停产、取水许可证被注销。五、退一步说,假使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其停产的原因、停产的时间和造成的损失,且这些均是由“中化学交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这些也与答辩人无关,因答辩人没有过错,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答辩人依法将蛟城高速公路路基建设工程对外公开招标,与中标方签订施工合同,并严格履行了合同。答辩人将上杭县蛟洋至城关高速公路工程(以下简称“蛟城高速”)委托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代理对外公开招标,将蛟城高速路基工程分为A1、A2、A3、A4四个合同段招标,其中A4合同段由中化学交建公司中标,答辩人于2009年7月24日与中化学交建公司签订了福建省龙岩市上杭蛟洋至××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履行义务,现已竣工。2.“施工合同”第八篇技术规范即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下册第707节707.03对承包方如何“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规定的非常清楚;其次在“施工合同”其它文件及材料中也对承包方规范施工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是施工过程中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那也是承包方没有按规范要求及施工合同的规定施工导致的,责任在承包方。3.答辩人依法将路基工程对外发包,承包方中化学交建公司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由其自己负责,如其有造成上诉人的财产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与答辩人无关。六、上诉人自2014年至今,上诉人多次对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但均被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省高级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综上,上诉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退一步说,即使其能证实其停产的原因、时间及造成的损失,答辩人对此也没有任何过错,与答辩人无关,所以一审的裁定和判决没有错,应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中化学交建公司辩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维持。一、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应对其主张的停产及电站报废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存在加害行为、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存在过错。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应对前述四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始终拿不出充分、清晰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即便法庭向其反复释明,其仍然只是以早已不存在的损害事实和其单方制作的证据胡搅蛮缠。因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二、一审判决对本案争议事实做了清晰的梳理和正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将案涉三方之间所发生的主要事情经过作了详细的梳理和认定,亦可以清晰地看出答辩人并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侵权事实。 一审判决正确地分配了举证责任,在多番释明的情形下,上诉人仍然无法或拒绝向法院提供证据,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三、答辩人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已经竭尽全力证明了本案不存在上诉人所主张的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首先,答辩人施工的案涉A4合同段工程早已于2012年12月21日便通过交工验收,此后答辩人已无施工行为,不可能存在加害行为。2014年12月,上诉人曾就本案同一事实以答辩人和被上诉人上杭蛟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案号:(2016)闽06民终345号】,判决生效后,答辩人已于2016年10月19日执行完毕即已将上诉人电站渠道恢复原状(见答辩人一审证据2)。因此,事实上,至迟于2012年12月21日起答辩人已不存在加害行为,且至2016年10月19日经执行生效判决,上诉人电站渠道已恢复原状。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2016年10月19日恢复原状后答辩人又实施了加害行为。其次,上诉人的水电站只不过就是在××村××房××中放置了一台老旧的发电机,其发电成本颇高;上诉人的工商年检信息也体现了上诉人每年几乎都是盈亏持平或亏损。故上诉人主张的损害结果是存在巨大疑问的。再者,如上所述,案涉水电站已于2016年10月19日经答辩人执行生效判决已恢复原状,即客观上已不存在损害事实,上诉人本可以立即自行恢复取水和发电。上诉人所谓的2016年10月19日以后的停产及取水证注销的损害,即便存在该事实,也与答辩人无关,非本案讼争损害。最后,渠道堵塞、发电站报废、取水证被吊销均可由多种因素造成,上诉人应就其主张的停产事实、停产损失及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败诉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洋乾三级水电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洋乾三级水电站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10日止、自2011年5月14日至2018年1月28日止被迫停产及2018年1月29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造成电站报废的损害事实,系由中化学交建公司处置废料的过错造成。2、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洋乾三级水电站损失130.52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评估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09年7月12日,中化学交建公司中标取得上杭蛟城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工程第A4合同段,并于同月与蛟城高速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建设工程业主为蛟城高速公司。中化学交建公司设立了中化学交建公司蛟城高速A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A4段项目部)。A4合同段工程有部分在洋乾三级水电站附近,电站渠道在高速路下方。因A4段项目部施工队在施工中造成洋乾三级水电站损害,袁兆德以蛟城高速公路建设造成上杭县白砂镇洋乾三级水电站大坝上游淤泥堵塞,电站尾水抬高,致使电站停产,要求蛟城高速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损失为由,于2010年7月向上杭县信访局信访,上杭县信访局将信访件转蛟城高速公司处理。蛟城高速公司于2010年9月8日做出《关于袁兆德信访件的复函》,载明“调查核实情况:由于蛟城高速公路路基施工,造成部分泥沙冲到洋乾三级电站大坝内,大坝丧失部分蓄水功能。由于洋乾大桥桥墩爆破施工,对电站水渠压力前池造成了一定的损坏。在建设施工便道时,重新兴建了一座便桥,导致河面变窄、河床水位抬高、造成了电站尾水抬高。三、处理意见……责成A4标项目部忙协商处理,到目前为止,处理情况如下:1、7月22日至8月4日,A4标项目部每天派出18人对大坝、渠道内的淤泥进行了清理。2、8月11日,A4标项目部与洋乾三级水电站签订了补偿协议书……A4标项目部明确一次性补偿洋乾三级电站156600元。”A4段项目部(甲方)与洋乾三级水电站(乙方)于2010年8月11日签订了《补偿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负责修复乙方被勾机挖毁的渠道;甲方负责清除电站尾水处堆积物,恢复至原河道宽度;甲方放炮震裂前池造成电站损害和由于电站上游施工影响造成损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156600元;乙方股东阻挠甲方施工由袁兆德负责协调,甲方如有新的损害发生(不包括自然灾害),甲方另行赔偿。该协议双方履行后,洋乾三级水电站恢复发电。2、2011年,袁兆德多次向上杭县信访局信访,要求解决洋乾三级水电站损失赔偿。其中2011年12月20日的信访件载明:“今年以来历次报告(1)3月8日请上杭县蛟城高速公路领导抓紧时间落实赔偿村民耕牛等牲畜的措施,以利电站生产的报告;(2)3月12日再次请求上杭县高速公路领导督促A4段项目部落实赔偿因施工建设堵塞通道造成村民及电站损失的报告……(8)5月8日请求蛟城高速路将施工过程中落入电站大坝上游的废土石块清除及修回被石块砸坏的大坝的报告;(9)5月14日报告,内容为损失严重不得不停产要求派人处理……3.8报告通道堵塞导致村民受损→村民受损导致电站受损→3.12电站停产→4.10通道修回电站复产→5.14新的损害又发生不得不再停产→电站多次书面报告及口头反映情况,问题均未解决,万般无奈只好停产至今”。上杭县信访局将袁兆德信访件转蛟城高速公司处理。蛟城高速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书面复函袁兆德,其中载明:“二、调查情况:…蛟城高速公司公路在洋乾三级水电站引水渠道上方通过。2010年上半年,你与蛟城高速公司A4段项目部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对三级水电站引水渠道等方面的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上半年,你以耕作道路被破坏,导致村民牛、羊掉进水渠中淹死为由,要求我司及施工单位给予赔偿。三、处理意见:1、我司已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你进行了多次现场踏看,并召开协调会,你本人也与施工单位负责人沟通、协调。双方至今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你走司法程序予以处理。2、破坏的耕作道路已于2011年上半年恢复完成”。3、2012年12月21日,A4段项目部所实施的蛟城高速项目结束并交工验收。4、(1)洋乾三级水电站于2014年2月2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以施工单位A4段项目部和中铁十三局蛟城高速A3合同段项目部在2010年8月12日以后未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多余废土废石堆放到专门地方,导致对下游电站污染,共同对洋乾三级水电站造成新的损害为由,请求蛟城高速公司、中化学交建公司和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613350.75元,后于2014年10月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一审法院做出(2014)杭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洋乾三级水电站撤回起诉。(2)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洋乾三级水电站于2014年12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清除电站渠道淤泥等废弃物费用45360元(赔偿金额以评估为准)。审理过程中,洋乾三级水电站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造成淤泥等废弃物堵塞洋乾三级水电站渠道事实,是造成洋乾三级水电站无法发电的侵权行为,判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2015)杭民初字第8号一审民事判决,认为洋乾三级水电站渠道有淤泥等废弃物堵塞,三方当事人均有到现场踏看,中化学交建公司和蛟城高速公司亦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因A4合同段工程有部分在洋乾三级水电站附近,电站渠道在高速路下方,渠道上方山坡被A4合同段工程施工中挖掘,山坡上的泥土等杂物随流水流到渠道中。因此,可认定造成洋乾三级水电站渠道有淤泥等废弃物堵塞的原因是A4合同段工程施工所致。中化学交建公司是A4合同段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洋乾三级水电站渠道中的淤泥等废弃物承担清理责任。因此,洋乾三级水电站要求中化学交建公司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因中化学交建公司具备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建设资格,蛟城高速公司发包给中化学交建公司承建蛟城高速公司A4合同段工程并无过错,故洋乾三级水电站要求蛟城高速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由中化学交建公司清理电站渠道淤泥等废弃物,恢复原状,并驳回洋乾三级水电站其余诉讼请求。洋乾三级水电站和中化学交建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6月22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岩08民终345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洋乾三级水电站申请一审法院执行,中化学交建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按判决内容履行,恢复了电站渠道原状。洋乾三级水电站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民申2628号民事裁定,驳回洋乾三级水电站的再审申请。(3)洋乾三级水电站于2016年7月1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中化学交建公司承担洋乾三级水电站自2010年12月渠道堵塞不能发电至2016年10月20日清除渠道淤泥恢复原状期间的停产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确认蛟城高速公司业主身份,有未尽业主法定义务过错和有教唆、帮助中化学交建公司不赔偿洋乾三级水电站损失的重大侵权过错。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要求洋乾三级水电站申请鉴定该电站无法发电的原因以及2010年12月至2016年10月20日未发电的损失,洋乾三级水电站未申请鉴定。2016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做出(2016)闽0823民初1918号一审民事判决,认为生效判决书认定中化学交建公司施工造成洋乾三级水电站渠道有淤泥等废弃物堵塞,存在过错。对于渠道损害,生效判决书判决中化学交建公司清理渠道淤泥等废弃物,恢复原状。对于因渠道堵塞,造成其他损失,洋乾三级水电站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中化学交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要求中化学交建公司赔偿具体金额,经一审法院释明,洋乾三级水电站仍不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经济方面损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且赔偿金额与受害人损失相当。洋乾三级水电站未提供证据证实停产损失的具体金额及渠道堵塞对停产损失的过错程度,也未申请鉴定,致使一审法院无法查明渠道堵塞对电站停产的影响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失金额。因此,洋乾三级水电站的上述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蛟城高速公司作为蛟城高速公司的建设单位,通过合法程序将蛟城高速公司A4合同段工程承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中化学交建公司,中化学交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洋乾三级水电站损害,依法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中化学交建公司对洋乾三级水电站的停产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相关法律规定确认,蛟城高速公司有无教唆、帮助中化学交建公司不赔偿洋乾三级水电站,与本案纠纷是不同法律关系,且洋乾三级水电站未提供证据证实蛟城高速公司存在侵权过错行为。洋乾三级水电站要求确认蛟城高速公司有教唆、帮助中化学交建公司不赔偿洋乾三级水电站损失的重大侵权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洋乾三级水电站的诉讼请求。洋乾三级水电站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做出(2017)闽08民终244号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洋乾三级水电站于2017年6月1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蛟城高速公司未履行业主义务和侵害洋乾三级水电站的合法权利,判决蛟城高速公司向洋乾三级水电站书面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8日做出(2017)闽0823民初1429号一审民事判决,认为蛟城高速公司对袁兆德做出的信访答复函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只是对洋乾三级水电站因损害赔偿与侵权方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提出的解决纠纷的方法、途径、建议,洋乾三级水电站已就信访的损失问题提起诉讼,该答复行为未侵犯洋乾三级水电站的名誉权,因答复函记载内容部分错误导致损失,没有证据证实。洋乾电站认为蛟城高速公司未督促施工单位赔偿,干预洋乾三级水电站向施工单位主张赔偿,及未获得征迁补偿,未提供证据证实蛟城高速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及行为的违法性,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定。因业主义务系合同义务,洋乾三级水电站与蛟城高速公司之间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遂判决驳回洋乾三级水电站的诉讼请求。洋乾三级水电站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做出闽08民终1364号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洋乾三级水电站不服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闽民申806号民事裁定:驳回洋乾三级水电站的再审申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洋乾三级水电站申请及受一审法院委托,龙岩市正鑫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洋乾三级水电站的经营损失进行评估。期间,龙岩市正鑫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人员未通过一审法院,直接与袁兆德之间进行联系,并依据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材料,于2020年1月23日做出《关于上杭县白砂镇洋乾三级电站因高速路建设造成停运的发电损失价值和电站停运当时资产价值的价格评估结论意见书》,认定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的停产及报废期间的发电损失为629184元;大坝、渠道、前池、厂房及电站设备(含高压输电线路)等的残值(实为停运当时的价值)为671970元;二项合计1301154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洋乾三级水电站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的停产及报废损失与A4段项目部实施的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公司与一审法院及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后,于2020年4月30日要求提供讼争电站在2011年前后3年以上的每月发电量情况及清淤情况记录等材料。一审法院与洋乾三级水电站联系,并告知其提供龙岩市正鑫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所需材料,经一审法院释明相关法律后果,洋乾三级水电站坚持认为正鑫评估公司的评估意见应予采纳,且以正鑫评估公司已作评估为由,拒不向一审法院提供正鑫评估公司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材料,也不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上述证据材料。洋乾三级水电站坚持认为司法鉴定委托要按照洋乾三级水电站的申请、标的去委托评估。致使一审法院无法向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鉴定所需相关材料,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本案所作的因果关系鉴定无法继续。 一审法院认为,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A4段项目部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9日在洋乾三级水电站位于蛟城高速高架桥下的渠道通道右侧堆放废土石料,根据蛟城高速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给袁兆德的书面复函中的表述,在蛟城高速公司和中化学交建公司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应认定A4段项目部在2011年上半年实施了上述行为,至于具体时间跨度,没有证据证实。但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会妨害电站巡查渠道,缺乏证据证实;至于主张由此导致其停产,亦缺乏证据证明;故对洋乾三级水电站的前述主张不予采信。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A4段项目部其后又实施了往洋乾三级水电站水库倾倒施工废料的侵权行为,导致渠道堵塞并提供了证据4。证据4得到了证人游某1、游某2的证言证实,但洋乾三级水电站未提供证据证实照片的拍摄时间,结合证人游某1、游某2证实,当时电站有发电,及蛟城高速公司于2010年9月8日做出的《关于袁兆德信访件的复函》中载明的记载内容“调查核实情况:由于蛟城高速公路路基施工,造成部分泥沙冲到洋乾三级电站大坝内,大坝丧失部分蓄水功能。由于洋乾大桥桥墩爆破施工,对电站水渠压力前池造成了一定的损坏。在建设施工便道时,重新兴建了一座便桥,导致河面变窄、河床水位抬高、造成了电站尾水抬高。三、处理意见……责成A4标项目部尽快协调处理,到目前为止,处理情况如下:1、7月22日至8月4日,A4标项目部每天派出18人对大坝、渠道内的淤泥进行了清理。2、8月11日,A4标项目部与洋乾三级水电站签订了补偿协议书……A4标项目部明确一次性补偿洋乾三级电站156600元。”综上,对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其提供的证据4的拍摄时间,不予采信。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A4段项目部在2011年后建施工车道及架设便桥,提供了证据8,部分得到上述复函的印证,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拍摄时间,结合前述复函内容,对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其提供的证据8的拍摄时间,不予采信。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A4段项目部在2011年后建施工车道及架设便桥,造成河床抬高,导致电站内机房设备被淹,并提供证据6,得到证人游某3的部分印证。证人游某3未证明照片拍摄时间,洋乾三级水电站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拍摄时间,故对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的拍摄时间不予认定。即使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的拍摄时间成立,根据A4段项目部(甲方)与洋乾三级水电站(乙方)于2010年8月11日签订的《补偿协议》“甲方负责清除电站尾水处堆积物,恢复至原河道宽度;甲方放炮震裂前池造成电站损害和由于电站上游施工影响造成损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156600元”,可见A4段项目部建设施工便桥时间应为2010年8月11日之前,就造成的损害,已经对洋乾三级水电站予以赔偿。同时结合之前洋乾三级水电站提起的多次诉讼,包括洋乾三级水电站于2016年7月13日诉请确认中化学交建公司承担洋乾三级水电站自2010年12月渠道堵塞不能发电至2016年10月20日清除渠道淤泥恢复原状期间的停产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一直未提出中化学交建公司施工过程中造成抬高水位导致电站设备被淹的主张。另,A4项目部实施的上述行为在洋乾三级水电站机房设备被淹中占有多大比重,洋乾三级水电站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未经鉴定)。综上,对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电站内机房设备被淹系A4段项目部2011年5月后施工及架设便桥所致,不予采信。目前,只有经二审维持的一审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认定,在2010年8月11日签订协议后,洋乾三级水电站渠道有淤泥等废弃物堵塞,系由A4段项目部施工所致,并判决中化学交建公司恢复原状,且已经一审法院执行完毕。但当时渠道堵塞至何种程度,是否足以导致洋乾三级水电站停产,或在洋乾三级水电站停产中的原因中占多大比重,洋乾三级水电站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综上,对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其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10日止和2011年5月14日至2018年1月28日止被迫停产系由中化学交建公司处置废料造成,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2018年1月29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造成电站报废,系由中化学交建公司处置废料造成,亦无证据证实。且中化学交建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9日经一审法院执行恢复了原状,洋乾三级水电站仍未恢复发电,后被本地水利部门注销取水许可证。另,自2011年3月以来,袁兆德多次上访,后洋乾三级水电站又历经多次诉讼。本来,既然认为电站遭受了损失,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即可,是基本的常识,蛟城高速公司也书面答复,建议走司法途经。但洋乾三级水电站在近三年后且蛟城高速早于2012年12月交工验收后,于2014年2月第一次起诉请求赔偿613350.75元后又申请撤诉。2014年12月第二次起诉只请求赔偿清除电站渠道淤泥等废弃物费用45360元,后改为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016年7月第三次起诉请求确认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和蛟城高速公司未尽业主义务的侵权过错,经一审法院释明,洋乾三级水电站仍不请求赔偿具体金额,既未提供证据证实停产损失的具体金额及渠道堵塞对停产损失的过错程度,也未申请鉴定,致使一审法院无法查明渠道堵塞对电站停产的影响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失金额。2017年6月第四次起诉,请求判决蛟城高速公司向洋乾三级水电站书面赔礼道歉。可见,洋乾三级水电站未正确进行诉讼,拒不听取一审法院在此前诉讼中对其进行主动释明的意见,客观上拖延了案件的正常处理时间,导致损失不断扩大。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蛟城高速公司出资擅自对洋乾三级水电站的高压线路进行改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正鑫评估公司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未经庭审举证、质证,且鉴定过程违反程序,同时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亦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相关材料,经一审法院释明相关法律后果,但洋乾三级水电站坚持认为正鑫评估公司的评估意见应予采纳,且以正鑫评估公司已作评估为由,坚持认为司法鉴定委托要按照洋乾三级水电站的申请、标的去委托评估,拒不向一审法院提供正鑫评估公司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材料,也不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上述证据材料。致使一审法院无法向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鉴定所需相关材料,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本案所作的因果关系鉴定无法继续,亦无鉴定的必要。因此,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A4段项目部施工造成其停产损失和电站报废损失130.52万元,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因正鑫评估公司评估意见未被采信,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由被告负担评估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中化学交建公司主张,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前洋乾三级水电站不断有上访和信访,后又提起多次诉讼,其中最后一次于2016年7月1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中化学交建公司承担洋乾三级水电站停产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且该案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做出(2017)闽08民终244号二审民事判决,故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中化学交建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洋乾三级水电站主张蛟城高速公司、中化学交建公司对其构成侵权,没有事实依据。洋乾三级水电站请求蛟城高速公司、中化学交建公司共同连带赔偿洋乾三级水电站损失130.52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洋乾三级水电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546元,由上杭县白砂镇洋乾三级水电站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洋乾三级水电站除向一审已提供的证据外,洋乾三级水电站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上杭县白砂洋乾三级水电站电气主接线图一张。证据2、龙岩上杭35千伏水西变10千伏水石线与35千伏白砂变10千伏白洋线联络线新建工程示意图一张。结合2018.5.29.白砂供电所证明、被上诉人业主提供的2019.7.30.白砂供电所证明,可形成证据链,证据1、证据2共同证明业主拆了电站业权高压线是侵权。证据3、洋乾三级水电站于2020年5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杭法委鉴字第02-1号司法鉴定委托书程序不合法,实体不公正”的报告,以证明2020年5月11日洋乾三级水电站交给原审法院该报告,原审法院对洋乾三级水电站被侵权的事实没有查清。证据4、(2020)杭法委鉴字第02-1号司法鉴定委托书。以证明上诉人不知情、未参与、无鉴督,原审法院侵害了上诉人三情权;是上诉人申请,缴费,委托书委托事项与上诉人申请事项差距大。蛟城高速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也不能证实上诉人的主张,高压线是危险的,业主不会去动高压线,而且蛟城高速公司在一审时出示了白沙供电所的证据,是电力公司自己去改造的高压线。证据3不是证据,是上诉人自己的陈述。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无法体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中化学交建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与被上诉人的联系。其他质证意见与蛟城公司一致。证据3不是证据,是上诉人自己的陈述。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无法体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本院审核认为,对证据1、证据2、对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主张。蛟城高速公司、中化学交建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2日,龙岩市正鑫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正鑫估(2019)68号《关于上杭县白砂镇洋乾三级电站因高速路建设造成停运的发电损失价值和电站停运当时资产价值的价格评估结论意见书》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6元,由上诉人上杭县白砂镇洋乾三级水电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吕敏 审判员谢勇 审判员陈聪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卢丰华 书记员吴琼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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