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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春江
联系方式:0512-69368118
注册时间:2002-01-09
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8号1幢1802室
简介:
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项目造价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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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05民特9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恒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州国投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苏州恒和公司申请请求:1.撤销(2019)天仲裁字34号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关于停工情况,被申请人在庭审时陈述:“2018年4月份后项目因资金原因停工到现在”,但事实并非如此。项目是因资金原因停过工,但仅是短暂局部房号停工,其他标段仍处于正常施工状态,被申请人解决资金问题后又重新恢复施工。被申请人的陈述是违背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属于伪造证据。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关于项目实施过程及申请人履约情况,被申请人处存有大量可以证明申请人依法依规履约的客观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为了逃避付款责任,刻意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大量证据。 秦州国投公司辨称,一、(2019)天仲裁字3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仲裁程序合法,仲裁结果公平公正,不应撤销。二、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证据不足。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有陈述的权利,被申请人在仲裁时的陈述是基于客观事实,不属于伪造证据。被申请人亦没有隐瞒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 本案听证中,苏州恒和公司提供了6份证据。证据1.(2019)天仲裁字34号仲裁裁决书,证据2.工程例会会议纪要(部分),证据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承包人回复单(部分),证据4.监理月报(部分,共8期),证据5.暂停指令,证据6.工地现场安全巡视记录及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以上证据的共同证明目的:被申请人在仲裁时所作的“自2018年4月停工至现在”的陈述是虚假陈述,监理公司退场的时间是2018年12月份。秦州国投公司质证称,证据1-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且证据2-6在仲裁时没有提供。证据6是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证明目的不认可。秦州国投公司复述仲裁时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苏州恒和公司所举的仲裁裁决书,对其真实性认可,关于苏州恒和公司提供的其余证据,因其在仲裁时均未向仲裁庭提供,且其提供的工程例会纪要均发生在2018年9月19日之前,其提供的监理月报均系其单方制作,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秦州国投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对该5份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天水市秦州区山水新城三期(二区)保障房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涉案工程施工阶段现场监理工作委托给申请人实施,监理酬金为957889.8元,监理服务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为张喜。专用条款约定:1.监理范围为:从项目基础施工开始至竣工的全过程工程施工监理;2.监理人报酬支付时间和金额为:2016年8月31日、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4月30日均分别支付155000元;2017年6月30日支付剩余工作酬金182889.80元;3.委托人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方法为逾期付款滞纳金=当期应付款总额x每日1‰×拖延支付实际天数;4.附加工作酬金:第6.2.2条第2款约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天),第6.2.3条约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天);5.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提请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2016年7月28日,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申请人为该项目的监理工作的中标人,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价为2797800元。招标手续办理前、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已于2015年8月份进场履行监理义务、招标手续、备案合同均属于补办手续,中标价、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恩表示。合同履行过程中,2017年申请人以总监变更联系单的形式向被申请人致函将合同原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张喜变更为杨培华,被申请人及天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该函件上加盖印章均表示同意。2017年3月2日天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就申请人监理的涉案工程项目下发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停工通知书二份,认定涉案工程存在手续不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检查不到位,资料不齐全,总监工程师长期不到位等问题,责令从2017年3月1日开始停工整改。2016年5月23日、5月28日天水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施工单位分别下发二份天水市建设工程停工通知单,以未办理安全备案、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为由,要求从2016年5月23日起停止施工,完善相关建设手续。2018年4月份,因工程资金不到位,涉案工程停止施工。申请人提供的监理例会最后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后申请人退场,目前涉案工程土建主体、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已结束,室外道路及管网工程未完工。合同履行期内的监理费,被申请人已支付690000元,剩余267889.80元未付。合同期外的监理延期工作时间段报酬未支付。另查明,申请人与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仲裁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法律服务费20万元,申请人已向该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代理服务费10万元,并因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支出差旅费4031.5元。仲裁庭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十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决:一、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解除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合同期内的监理报酬267889.80元,并从2017年7月I日起承担欠款违约金,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欠付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三、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监理工作报酬905402.69元,并支付申请人参与仲裁活动产生的差旅费4031.5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8元,处理费7754元,共计23262元,由申请人承担8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5262元。该项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在履行本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判决结果
驳回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杨宏权 审判员陈萍 审判员雒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丹 书记员周宇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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