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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富东
联系方式:18087782896
注册时间:2015-04-21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龙潭路上段黄金海岸美食广场4号综合楼2楼
简介:
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劳务派遣;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正餐服务;酒店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城市垃圾清运服务;城市垃圾处理服务;场地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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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联全与袁平、普翠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402民初1005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联全诉被告袁平、普翠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联全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玉溪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居物业)可能与本案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袁平、普翠玲对原告赵联全主张的费用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于同日至2020年7月7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财产损失的鉴定,后被告袁平、普翠玲申请撤回鉴定。2020年7月14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联全,被告袁平、普翠玲,被告尚居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联全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限期对自家卫生间导致渗水的问题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渗水造成的损失23780元(其中:地板17721元、地板更换费用443元,衣帽部维修费用5616元);三、本案因诉讼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二楼,被告居住在四楼。2017年原告购买位于桂山路××单元××号房屋,房屋购买后,原告于2018年3月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由于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仅周末会来居住。2019年12月15日,原告回家后发现衣帽间淹水问题,并有水不断冒出。事发当日原告联系物业及装修公司,经物业工作人员及水电工查看后认为是被告用水导致渗水问题。后遂即向被告方协商修理的意见,但被告拒绝修理其卫生间,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之后也请小区物业处理,均未能解决问题。被告上述行为导致被告房间多处渗水,严重影响了原告生活,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袁平、普翠玲辩称:一、二答辩人的卫生间不存在渗水问题,无需维修。2019年1月,二答辩人购买了红塔区,购买后,未对房屋进行任何排水管道改造,房屋的管道布局也未进行任何改变。二答辩人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自购买房屋后,一直正常使用卫生间,直到被答辩人所诉发生衣帽间淹水问题为止,均未发生任何漏水问题。被答辩人诉称的事实发生后,答辩人也请物业水电帮忙查看,希望找出渗水地方,以便后续维修,后经查看,水电工答复二答辩人卫生间不存在任何渗水问题,无需修理;二、二答辩人并非过错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01室在4楼,被答辩人的201号房屋在2楼,之间相隔了3楼的房屋,答辩人的水是怎么隔开三楼渗到二楼的?被答辩人断定401号室用水导致被答辩人的房屋损坏在客观上没有合理的解释,被答辩人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答辩人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没有对房屋的排水管道进行任何改造,也没有任何非正常用水行为,不存在主观上损害被答辩人房屋的故意,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应当由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尚居物业辩称,其作为小区物业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 位于玉溪市红溪市桂山路29号原属玉溪市社保局职工生活区。2014年底,因该小区一幢房屋使用玉溪市社保局的单位水管,该小区一幢业主对居住于一幢的房屋自来水管进行了改造,原属于本案争议的下水道卫生间冷水管被切断,改造为自来水供水管分两根进入每家,分别为:厨房进水管、卫生间进入管。之后,该小区一幢住户的原卫生间有的改为储物间,有的改为衣帽间。2017年、2019年,原告赵联全与被告袁平、普翠玲相继购买房屋入住。原告赵联全居住于该小区1幢1单元201号房屋,被告袁平、普翠玲居住于该小区1幢1单元401号房屋。2019年,被告袁平、普翠玲入住房屋后,因原卫生无冷水的进水管,被告尚居物业将其冷水管接通并正常使用。2019年12月15日,原告赵联全居住的房屋被水淹,经被告尚居物业排查为401号卫生间马桶冲水开关开着一直漏水,下水道阻塞导致原告赵联全衣帽间(原卫生间)渗水引起。 另查明,2018年1月1日至今,该小区由被告尚居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原告赵联全装修房屋时已知该小区原卫生间不能使用,遂改造为衣帽间,但考虑到将来可能使用而未将卫生间排水孔堵塞。被告袁平、普翠玲则不知该卫生间不能使用,故经被告尚居物业接通冷水管。 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原、被告三方诉辩主张,争议焦点为原告赵联全的损失多少?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双方争议焦点原告赵联全的财产损失为多少?原 告赵联全向本院提供了其衣帽间的《索菲亚全屋定制合同》、收据,圣象地板销售预定单、圣象地板安装服务单,红塔区圣象地板专卖店证明,索菲亚全屋定制山水上居沿街商铺证明,证明原告衣帽间装修费用为29108元,渗水后修补损失为5616元,渗水后的圣象地板需重新更换,地板价值17721元,更换费用为443元。被告袁平、普翠玲认为原告赵联全主张的费用与市场价相比过高,在第一次庭审中提出价格鉴定申请,后又申请撤回鉴定。被告尚居物业也认为价格过高。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原告赵联全所举证据已充分证明其装修过程中采用的材料及价格,渗水引起其损失后,其所使用的品牌卖家也出具证明证实其修复所需费用,故对于原告赵联全主张的损失,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袁平、普翠玲及尚居物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因不属案件事实而属法律适用问题,本院在随后的说理中予以评述。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位于玉溪市红溪市桂山路29号原属玉溪市社保局职工生活区。2014年底,因该小区一幢房屋使用玉溪市社保局的单位水管,该小区一幢业主对居住于一幢的房屋自来水管进行了改造,原属于本案争议的下水道卫生间冷水管被切断,改造为自来水供水管分两根进入每家,分别为:厨房进水管、卫生间进入管。之后,该小区一幢住户的原卫生间有的改为储物间,有的改为衣帽间。2017年、2019年,原告赵联全与被告袁平、普翠玲相继购买房屋入住。原告赵联全居住于该小区1幢1单元201号房屋,被告袁平、普翠玲居住于该小区1幢1单元401号房屋。2019年,被告袁平、普翠玲入住房屋后,因原卫生无冷水的进水管,被告尚居物业将其冷水管接通并正常使用。2018年1月1日至今,该小区由被告尚居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原告赵联全装修房屋时已知该小区原卫生间不能使用,遂改造为衣帽间,但考虑到将来可能使用而未将卫生间排水孔堵塞。被告袁平、普翠玲则不知该卫生间不能使用,故经被告尚居物业接通冷水管。2019年12月15日,原告赵联全居住的房屋被水淹,经被告尚居物业排查为401号卫生间马桶冲水开关开着一直漏水,下水道阻塞导致原告赵联全衣帽间(原卫生间)渗水引起。本案共造成原告赵联全需支付财产损失23780元方能对房屋进行修缮
判决结果
一、被告袁平、普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自家卫生间导致渗水的问题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影响; 二、由被告袁平、普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联全财产损失7134元; 三、由被告玉溪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联全财产损失14268元; 四、驳回原告赵联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赵联全负担20元,由被告袁平、普翠玲负担59元,由被告玉溪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国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安默 书记员刘晓花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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