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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临
联系方式:15010956170
注册时间:2007-05-1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7号北科现代制造园孵化楼一层、六层
简介:
研究、开发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检测技术;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分析检测技术培训;批发医疗器械II、Ⅲ类(国家法律、法规及限制性产业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销售自产产品;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医疗器械租赁;生产医疗器械II、III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0月07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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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08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公司)、被上诉人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爱兴公司上诉称:(一)博阳公司、科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爱兴公司在北京市对涉案专利实施了侵权行为。首先,(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2815号公证书第39-44页所示“招商|成都爱兴生物北京市地区招商会取得完满成功”一文,未刊载任何能够清晰展示该次招商会所涉产品的照片、宣传图示、技术参数等内容,也无关于该产品实物展示的介绍或其他关于该产品详细情况的说明。原审裁定中所提及的上述公证书中所载其他文章中展示的产品照片,不能用于证明上述北京招商会所涉产品情况。原审裁定仅据此即认定该次招商会所涉产品系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其次,根据上述文章内容,爱兴公司举办上述北京招商会,旨在从技术革新的角度同与会人员探讨POCT领域的现状和未来,该文章并无记载爱兴公司在该次招商会上对被诉侵权产品或其他产品进行过商业宣传、展示、发放宣传册或其他广告资料等行为,即爱兴公司并未实施存在“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的产品推介、宣传行为。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爱兴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最后,根据上述文章记载的内容,该次招商会除爱兴公司外,还有北京瑞力奥、众驰伟业、帝迈生物等多个主体参与。原审法院未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直接认定爱兴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明显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二)爱兴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不在北京市,博阳公司、科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爱兴公司在北京市内实施过任何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原审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爱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博阳公司、科美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查明:博阳公司、科美公司在2019年4月4日已经购买到爱兴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博阳公司、科美公司提交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2815号公证书显示,在微信公众号“爱兴生物”上发布的“成都爱兴生物北京市地区招商会取得完满成功”一文中载明:“2019年8月23日,成都爱兴生物携手北京瑞力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顺利召开了北京市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的招商会……爱心生物厂家对产品进行了详细介绍,……北京瑞力奥总经理徐瑞先生介绍了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商务政策和促销政策,引起了到场的所有经销商朋友的关注。相信在北京瑞力奥和众多经销商的支持下,爱兴生物将迅速打开北京市场,更好地为北京医疗事业服务。”该公证书显示,爱兴生物于7月8日发布的“成都爱兴生物浙江省区域招商会取得圆满成功”一文,其中载明爱兴公司在杭州召开的“浙江省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的招商会”,该文中第1张图显示有“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该公证书另载明,“爱兴生物”账号主体的企业全称是“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0643341495。其与本案起诉状及爱兴公司提交的主体资料显示的爱兴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一致。 本院另查明,博阳公司、科美公司于原审提交的证据(2019)辽沈大东证民字第1271号公证书显示,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用户手册上载明制造商为爱兴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何鹏 审判员李自柱 审判员欧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王茜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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