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彩、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鄂2822民初3136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哲彩与被告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海、黄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哲彩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以保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正本)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要求将被申请人四川金贝建设工程限公司在建始县长梁镇人民政府的建始县新城区龙洞湾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小区11、12号楼建设项目工程款70万元予以冻结,以便于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始县长梁镇人民政府的建始县新城区龙洞湾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小区11、12号楼建设项目工程款7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原告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将被申请人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始县长梁镇人民政府的建始县新城区龙洞湾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小区11、12号楼建设项目工程款7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蝶
人民陪审员向道荣
人民陪审员冯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胡敏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