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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2826258
注册时间:1999-04-26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9号楼二区305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专业设计服务;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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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民申1969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密信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14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科汇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交付的标的是计算机软件,含有知识产权且涉及技术问题,其软件属于技术成果,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为技术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以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确定案件性质及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故顺德区法院一审受理本案不当。(三)贝密信息公司提供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一、二审法院认定工作成果于2019年4月25日验收完成没有依据。贝密信息公司提供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要求,不符合验收标准,中科汇联公司并未对该软件进行验收,故不具备支付6万元的条件。综上,中科汇联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杨靖 审判员肖薇 审判员郑华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彩萍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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