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9559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宗玉
联系方式:0755-26490198
注册时间:2001-05-08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2001(20层01-06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照明技术的开发,城市照明环境艺术设计(不含限制项目),环境导视规划;城市及道路及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标识设计及工程安装;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园林养护;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城镇化建设投资;城镇及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配套建设、产业策划经营;项目投资;合同能源管理;LED灯具及照明灯具、路灯及灯杆、LED显示屏、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开发、设计和销售;灯光智能控制系统技术的开发;标识的制作;电子电器产品的购销及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LED灯具及照明灯具、路灯及灯杆、LED显示屏、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生产;标识的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展开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民终18318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基金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7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5105944.32元。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问题。(一)名家汇公司提供虚假文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名家汇公司提供虚假的编号2016-F122-LT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给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名家汇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二)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产生疑虑后,名家汇公司始终未采取实质行为证明其具备履行供应GE产品的能力,名家汇公司再次提供虚假的2017确认书。2016年9月29日,GE宣布退出中国市场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对名家汇公司能否提供正版授权的GE产品产生疑虑。2017年3月10日,设计单位对灯具样品进行审核,发现名家汇公司提供的GE样品多处不符合要求,质量多处不合格,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疑虑加深。此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多次与名家汇公司沟通,名家汇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其能够履约的证明文件。直至2017年4月28日,提供一份加盖名家汇公司公章但名家汇公司事后也确认虚假的2017确认书。如果名家汇公司在沟通阶段能够提供其有实际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据,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没有必要解除合同,但在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解除合同前,名家汇公司从未向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提供过相关证据。(三)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另选品牌或者是接受名家汇公司提供的其他产品是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的权利,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可以因名家汇公司违约而解除合同。根据《施工合同文件》补充条款约定,“……发包人有权选择自行供应此部分材料或设备……”,但自行供应此部分材料或设备是发包人的权利,并非对违约行为约定了具体的救济措施就排除了发包人的解除权。灯具是涉案工程最关键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供应合格且符合要求的灯具是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作为发包人的主要合同目的之一。 二、关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未支付预付款是否构成违约。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在支付预付款上不存在违约。(一)由于名家汇公司与深圳市大晟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公司)系联合体,因此预付款如何分配,需要名家汇公司与该公司协商,直至2017年4月14日才完善相关手续,名家汇公司向基建办申请预付款,并于2017年3月10日开具发票请款,但未提供名家汇公司与大晟公司作为投标联合体,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应如何付款、付款比例的完整文件。直至2017年4月14日,大晟公司才出具《声明》。在名家汇公司与大晟公司出具完整文件前,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无法支付预付款。(二)2017年5月4日,已确认2016年确认书为虚假。2017年4月14日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已对名家汇公司是否能够提供GE产品产生疑问,名家汇公司的行为被证明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有权暂停支付预付款。2017年5月4日,GE公司出具说明函声明名家汇公司提供的2016年确认书系伪造,故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决定不向名家汇公司支付预付款。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在支付预付款方面不存在违约。 三、关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是否有权没收履约担保函金额问题。(一)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有权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且无须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没收名家汇公司履约保函全部金额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及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合同第九十条的约定。(二)名家汇公司给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造成的损失远超过履约保函。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向名家汇公司的复函已向名家汇公司说明相应情况。且回函说明名家汇公司给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名家汇公司幕墙打孔穿线施工造成渗漏一事造成的损失。名家汇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名家汇公司开孔后导致渗漏所造成的损失,修补开孔造成的损失;名家汇公司不配合签署《终止协议》导致无法重新招标的损失;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改变造成的损失等。 四、关于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问题。首先,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名家汇公司根本违约。其次,当双方对工程款存在争议时,名家汇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一审法院可组织鉴定。再次,名家汇公司提供的合同文件部分没有支付凭证,是否应支付,是否用于本项目都无法确定。对于已完成工程量的计价,应按照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与名家汇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价格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名家汇公司仅单方面提供其采购材料、聘请劳务的合同,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应在结算竣工验收之后进行,且应当以业主确认的监理计量的工程量为准。双方解除合同前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发函要求名家汇公司一同计量工程量,但名家汇公司拒绝配合确定工程量是导致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主要原因。 被上诉人名家汇公司辩称,一、名家汇公司无根本违约情形,而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1.名家汇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名家汇公司所购买的GE产品是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提供的灯具购买品牌明细中明确列明的,名家汇公司选择购买GE产品的行为是基于满足发包人的要求。2.产品供应商确认函的真实与否均不能直接证明产品本身的瑕疵及销售渠道不当,名家汇公司提交的证据GE公司说明函,明确深圳市鹏城照明有限公司是GE授权的经销商,可以证明名家汇公司当时所采购的GE产品来源真实、渠道正当。3.依据名家汇公司一审提交的陈某证词,名家汇公司通过陈某当时提交的GE公司工牌、劳动合同等材料,核实其GE员工身份后完全有理由相信在询价及计划采购时期内,陈某确系GE公司授权的深圳区域代理。因此确信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从而将2份确认书提交给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在此问题上名家汇公司始终保持善意,并非恶意隐瞒,且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通过向GE公司证实,GE产品并未退出中国市场,其销售渠道仍有保留并且可以继续提供售后服务。4.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有明确的条件约定。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以名家汇公司提供2份确认函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名家汇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名家汇公司提供的是真实GE产品,投入使用的也是正规GE产品,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违约行为。退一步而言,即使事实上名家汇公司所采购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假冒原厂品牌,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实际采购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未约定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二、名家汇公司不存在提供虚假文件的违约行为,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未支付预付款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预付款。1.施工合同中补充条款关于付款方式有明确约定,名家汇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开具发票情况,于2017年4月14日与大晟公司出具声明共同请款,于2017年4月21日委托宝生银行开具2份《不可撤销履行保函》。至此,名家汇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请款手续齐全,距离名家汇公司提交发票已远超15个工作日,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应当立即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仅因对名家汇公司能否提供GE产品产生怀疑就拒付工程预付款,理由不成立。同时,即使在此之后,GE公司出具《说明函》确认未向名家汇公司出具过编号为2016-F122-LT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由前论述,名家汇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违约,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可依合同约定追究名家汇公司的相应责任而非拒付工程预付款。 三、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无权没收不可撤销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共计5105944.32元保证金,并赔偿保证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名家汇公司并无事实违约行为,即便名家汇公司出具《产品供应商确认书》不当,但尚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情形,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以此为由没收履约担保函全部金额,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2.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据此向名家汇公司索赔的前提是,名家汇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造成了损失,即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向名家汇公司索赔应当有两个条件构成,一是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有实际损失,二是该实际损失是因名家汇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本案中,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并未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的义务。依据双方的函件往来,名家汇公司给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名家汇公司幕墙打孔穿线施工造成渗漏一事造成的损失”。对此,名家汇公司认为,第一,因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的改变,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物业形象受损导致租金降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的事项仅限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在单方违约与名家汇公司解除《施工合同》,并强制要求名家汇公司退场后发生的工程问题,与本案无关。同时,依据名家汇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函(MJH-JJDS-2016-001号),关于标准层灯具幕墙处出线方式深化,确认了新的施工方式,并且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和批准,因此,工程改变后所可能带来的影响不应由名家汇公司承担。第二,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一审期间提出的租金和租金标准应是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在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单方违约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无权向名家汇公司索赔有关租金损失,且相关合同所记载的租金是从2016年开始,属于双方施工合同正在履行期间产生的租金,与名家汇公司无关联。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所称的场地租赁问题主要是整个大厦的竣工,整个大厦的竣工非名家汇公司负责的灯光工程项目的问题。即便是灯光存在问题,按正常的办公标准也不影响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入住办公室和交付办公室给其他承租人的商业安排。3.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提交的证据工作联系单003、工作联系单004、工作联系单005不仅无法证明工程整体延迟是名家汇公司造成的,而且可以充分证明名家汇公司当时一直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并尽职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根据名家汇公司提交的沟通函,在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后,名家汇公司在此过程中仍积极履行合同并妥善与建设单位沟通,而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一直拒绝与名家汇公司针对退场问题进行有效协商,坚持要求名家汇公司施工单位退场,由此才造成整体进程缓慢。名家汇公司不存在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名家汇公司有提出过明显不合理要求而拒绝签署《终止协议》。 四、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拖欠工程预付款,一直未按约定向名家汇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名家汇公司根据已支付的货款和劳务费来主张部分工程款,考虑到名家汇公司的部分采购均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审核批准,采购的设备材料已在实际工程作业中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批后投入使用,名家汇公司已实际支付的损失均为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名家汇公司应取得的利润,该部分损失应为超过已完成工作量应取得的工程款,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称在双方解除合同前后,发函要求名家汇公司一同计量工程量,但名家汇公司拒绝配合并无证据佐证。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名家汇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其无权主张赔付履约保证金,并应自行承担因其违约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家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方基金公司退还名家汇公司款项2552972.1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8509.05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博时基金公司退还名家汇公司款项2552972.1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8509.05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判令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支付名家汇公司工程款324431元。名家汇公司一审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赔偿名家汇公司因施工合同可得利益损失1081946.7元。 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确认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与名家汇公司、大晟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于2017年6月13日解除;2.判令名家汇公司赔偿因严重违约给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80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合同签订问题。2016年8月26日,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作为招标人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就基金大厦项目泛光照明工程进行招标。 2016年10月18日,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向名家汇公司、大晟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2016年11月18日,名家汇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发包人的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就基金大厦项目泛光照明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文件》,其中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等11部分的组成文件。约定:1.合同总价8706773.02元,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1月20日,工期总177日历天。2.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建筑外立面泛光照明工程范围内所含工程内容的施工图深化设计与报批、灯光效果试验、灯具研发、供货(招标人采购材料、设备除外)、安装、与总包及相关专业的协调配合、调试、验收、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专用条款中“承包人”约定,本工程为联合体投标,其中名家汇公司为联合体的主体单位,主体单位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收款、开发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售后等工作。联合体单位为大晟公司,联合体单位负责配合主体单位完成图纸的节点深化及出图盖章工作。“合同的解除条件”约定:承包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合同工作内容或解除本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函全部金额,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赔偿……(12)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通用条款中“工程款支付”约定,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工程担保”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专用条款中的“工程担保”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5%(承包人应在本合同支付预付款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原件)。 补充条款中“付款方式”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分两期支付,合同生效后及承包人已正式进场作业(以监理颁发的开工令为准),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无误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20%。灯具送样经发包人确认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依据上述之文件,于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办理对承包人的支付。“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约定了参考厂家、品牌、规格并由承包人组织采购的材料设备(即甲控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若拒绝执行的或恶意更换、冒充原厂品牌或贴牌以获取利益最大化,则发包人有权选择自行供应此部分材料或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另外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实际采购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以上款项将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附件1为《发包人约定的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列明了AL01-10泛光灯、插泥投光灯等7种材料的参考品牌范围,其中AL01-10泛光灯、插泥投光灯的参考品牌范围均为OSRAM、PHILIPS、GE、IGUZZINI。 合同附件17为名家汇公司提供的编号为2016-F122-LT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确认书主要内容为:GE公司确认名家汇公司可以从本公司授权渠道采购GE灯具、光源、电器在南方博时基金大厦工程项目中销售,本确认书至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个月。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并加盖GE公司印章。 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 协议书签订后,监理公司通知名家汇公司进场,2016年11月8日名家汇公司向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提交专业承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企业资质证书等有关材料并经监理审查同意后,安排工程人员进场施工,敷设管线。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4月5日期间,涉案项目均以基金大厦工程周例会形式各方就工程进度、施工内容进行沟通。 名家汇公司对基金大厦施工现场所敷设的线管材料、控制电缆等经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及监理同意后,就基金大厦项目名家汇公司分别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采购电线电缆、管材及配件,并按所签合同的规定分别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合计已支付款项204246元。包括:名家汇公司与深圳市新通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签订《照明工程产品购销合同》,向该司购买管材,合同总价46585元。名家汇公司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2份《照明工程产品购销合同》,向该司购买电线、电缆,合同总价98380元。名家汇公司与深圳市新建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2份《照明工程产品购销合同》及3份《采购订单》,向该司购买管材及配件、丝杆、丝杆吊码、8#拉爆、镀锌角铁、防锈漆、杯梳等产品,合同总价59281元。 2016年11月18日,名家汇公司经监理公司同意,安排进场部分管材、电线电缆、丝杆吊码,锁扣等,上述材料的来源厂家与上述合同一致。 此外,名家汇公司与桐城市耀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桐公司)就灯具的安装、管线及配电柜的安装及辅材等签订《基金大厦项目泛光照明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价350037.75元。2017年11月25日,耀桐公司向名家汇公司提交截至该日的《工程量清单申报表》,确认已完成工程量120185元,已支付45000元,尚欠75185元。耀桐公司出具《说明函》称,该司与名家汇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根据施工计划要求进行施工,后因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要求解除与名家汇公司的合同并禁止该司施工队入场施工,该司于2017年7月24日停工并完全撤出施工现场,已完成幕墙开孔及大部分管线敷设。2018年2月11日,名家汇公司向耀桐公司支付69364元。 2016年12月1日,监理公司以工作联系单指出名家汇公司在塔楼8层使用的信号线与设计要求规格不一。2016年12月19日,监理公司以工作联系单指出塔楼标准层5F-9F、16F-20F灯具幕墙处穿线部分,均有结构胶封堵不严密现象以及电线部分未按图纸要求加设黄腊管。 2017年3月10日,名家汇公司向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提交金额为870677.3元的发票申请预付款。2017年4月14日,名家汇公司及大晟公司出具《声明》称,两司组成联合体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本工程的工程款全部由名家汇公司收取并由名家汇公司开具发票,名家汇公司负责本工程的结算、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及《施工文件》履行中的一切相关事宜,名家汇公司签署的本工程相关文件,联合体均予以承认并受该等文件约束。本声明并追溯至《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另,名家汇公司提交《项目投标(或签证)报价确认书》主张其涉案工程的工程成本为7624826.32元,与合同总价相较,可得利益为1081946.7元。 三、关于《产品供应商确认书》及GE产品供应问题。 2017年3月10日,《深圳基金大厦样品审核—灯具测试报告:建筑部分》,其中AL1、AL2、AL3、AL7不符合原设计技术要求。 2017年4月25日,名家汇公司向基金大厦基础设施建设的基建办公室出具《承诺书》,承诺GE品牌虽然退出中国灯具市场,但会做好中国境内项目的维保工作,并承诺会要求GE厂家配合完成安装、质保等工作。此后名家汇公司还向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编号为2017-F117-LT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内容与2016-F122-LT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基本一致。 2017年5月4日,GE公司向南方博时基金大厦联合基建办公室出具《说明函》确认该司并未向名家汇公司出具编号为2016-F122-LT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 2017年6月21日,陈发根出具《说明函》,称其为GE公司深圳区域业务经理,为配合名家汇公司参与基金大厦室外项目,GE公司已做过相应报备,但由于投标时间紧迫,因此GE公司授意PS一份授权给该项目,提供给名家汇公司,名家汇公司并不知情。名家汇公司另提交了陈发根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以证实其身份。 2017年9月30日,GE公司针对“近期网上流传的2016年9月GE照明退场中国市场的信息”向名家汇公司作出说明,主要内容为:2017年9月1日起,GE照明亚太区的照明业务已转入到新的法人实体“通用电气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对于之前“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及“通用电气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发货、售后、质保、结算等所有相关业务,我们将通过新的法人实体继续运作。对于汉中市新汉新区项目中GE公司提供GE品牌照明产品为我司合格正品,原产地为中国,该项目授权渠道为“深圳市鹏城照明有限公司”。 四、关于合同解除问题。2017年6月13日,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向名家汇公司送达《关于解除的通知》,认为依据GE公司出具的《说明函》,名家汇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6-F122-LT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系伪造,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有理由相信名家汇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7-F122-LT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同样是伪造,因此名家汇公司伪造《产品供应商确认书》及虚假承诺的不诚信行为,违反《协议书》及合同法的规定,致使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签署《协议书》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决定解除《协议书》,并有权就基金大厦项目泛光照明工程重新招标。 2017年7月19日,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向名家汇公司发函,要求名家汇公司于7月21日前完成退场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名家汇公司承担。 2017年7月24日,名家汇公司、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监理公司就退场材料进行清点搬出,其中包括电缆线ZR-RVV2*6:457m、电缆线WDZA-YJV3*4:3579m、JDG201500m以及其他零星材料。经核对采购订单,ZR-RVV2*6、电缆线WDZA-YJV3*4、JDG20的单价分别为8.67元/m、8.2元/m、2.98元/m。 此后,名家汇公司、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之间就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进行协商,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签署正式的《终止协议》,对名家汇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双方未共同进行核算。 2017年10月11日,监理公司出具名家汇公司已完成的《泛光照明标准层现场已施工完成内容计量表》,名家汇公司及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方均未对上述计量表作出确认。 五、关于履约担保问题。2017年4月21日,宝生银行接受名家汇公司(被保证人)的委托分别向作为受益人的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最高担保金额分别为2552972.16元,保证期间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在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宝生银行在收到受益人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的书面索赔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银行方。 2017年12月27日,名家汇公司向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出具《关于请求撤回索赔申请的沟通函》称,基金大厦基建办汇报上级领导称名家汇公司未办理审批手续就开始在幕墙上进行打孔穿线施工,给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造成损失,故向宝生银行索赔,但名家汇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向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提交了工程联系函《关于标准层灯具幕墙处出线方式深化的函》取得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基建办的同意,在各项手续齐备后,名家汇公司才进行打孔穿线施工,符合各项要求,要求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撤回索赔申请。并以附件形式提交了上述《工作联系函》。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回函名家汇公司,认为名家汇公司行为导致其遭受巨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名家汇公司幕墙打孔穿线施工造成渗漏一事造成的损失,不同意名家汇公司的撤回请求。 2018年1月2日,宝生银行向名家汇公司发出2份《保函偿付通知》称,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依据保函向宝生银行发出保函索赔通知,要求宝生银行向其赔付金额分别为2552972.16元、2552972.16元。宝生银行在收到保函索赔通知后,承诺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赔付款汇入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指定账户。并请名家汇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向宝生银行赔付上述款项。 2018年1月8日,名家汇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将款项2552972.16元、2552972.16元分别汇付至宝生银行支付《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项下担保金额。 六、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主张名家汇公司违约造成经济损失。 2017年12月1日,《基金大厦双层幕墙台风、雨水天气漏水专家专题会会议纪要》提出目前存在双层幕墙在台风、雨天天气迎风面漏水情况,专家认为原因包括:1.本项目箱盒式单元系统构造复杂,排水系统、换气系统均跨单元板块,每段板块共六层,均为上下贯通,在台风、暴雨天气工况下,原设计方案存在先天不足;2.单元板块腔体内进水主要集中在板块出风口百叶部位;3.在台风、暴雨工况下,百叶部位进水量过大,腔体底横梁前凹槽积水过多,水面过高,且室内外压差过大,无法形成等压腔,导致腔体等压腔失效,从而导致腔体内积水无法及时排出,水从开启扇底部渗漏到室内;4.原方案在遮阳帘上部铝板位置设置通风孔,导致雨水沿内侧窗顺流;5.由于工序安排不当,泛光照明单位在已安装完成的双层幕墙内侧铝背板开设线孔,破坏板块的内层防水,从而导致其部分建设单位板块顶部漏水。 2018年3月12日,监理公司出具《关于泛光照明现场施工质量问题的报告》称,管线施工质量存在大量镀锌钢管与镀锌钢管、线管与线盒连接处紧锭螺钉缺失、部分管线存在不同程度锈蚀问题。泛光照明镀锌信管穿过单元式幕墙板块,电线末端未增设黄腊管处理(范围:塔楼4段标准层,共24层,穿孔数量共计768处);泛光照明镀锌线管穿过明框幕墙底部释砼反坎(范围:塔楼3段花园层,共15层,穿孔数量共计56处)。以上管线穿幕墙、砼反坎孔洞均未做防水处理。 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主张泛光工程导致基金大厦的损失合计81713977.29元,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7980.3万元。其中包括:1.泛光工程对整体工程的延误所导致的租金损失69364400.49元。具体为(1)导致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均未能及时搬入基金大厦办公,在外租赁办公场所所增加的时间所支付的租金为损失之一,计13073983.23元;(2)导致延后出租基金大厦减收租金收入,计56290417.26元。具体延误时间为:(1)幕墙工程的竣工验收需要解决泛光照明的孔洞封堵,该部分延误时间为50天;(2)市政泛光照明施工影响大厦整体竣工验收。基金大厦在2018年6月1日完成初验,至2018年8月3日竣工终验共计64天,减去为改善初验中发现的其他小问题所花费的15天,该部分延误时间为49天;两项共计延误时间99天。2.宝鹰幕墙因封堵泛光工程孔洞而增加的工程量,导致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多支付349576.80元。3.因工艺改变对基金大厦的形象造成一定影响,产生将来租金损失暂计1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名家汇公司、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及诉辩双方意见,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二、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未支付预付款是否构成违约;三、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是否有权没收履约担保函金额;四、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问题;五、名家汇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反诉请求的经济损失。对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问题。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名家汇公司向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提交《产品供应商确认书》的实质是保证名家汇公司可以从GE公司授权渠道购买到GE产品用于涉案项目。名家汇公司作为承包方将涉案2016年《产品供应商确认书》作为合同附件向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提交,其负有担保该确认书真实、有效的义务。无论名家汇公司对确认书的真实性是否知情,其作为合同相对方,提供了不真实的确认书,履行合同行为不当。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有理由对名家汇公司能否从GE公司授权渠道购买到GE产品用于涉案项目产生合理怀疑。 但依据本案现有证据,GE公司只是确认未出具过该确认书,并未否定名家汇公司可以从授权渠道购买GE产品用于涉案项目,也不能直接证明名家汇公司提供的产品本身的瑕疵或销售渠道不当。2017年3月10日《深圳基金大厦样品审核—灯具测试报告:建筑部分》审核的是样品,也只是指出部分灯具不符合原设计技术要求,样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名家汇公司可以通过询价和调整样品的方式提供符合设计技术要求的产品。而名家汇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证实名家汇公司可以从授权渠道采购到来源真实的GE产品。GE公司也承诺GE产品未退出中国市场,GE产品销售渠道仍有保留并且可以继续提供售后服务。 退一步而言,即使在名家汇公司未能提供有正规渠道来源、合格的GE产品,《施工合同文件》补充条款约定:“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约定了参考厂家、品牌、规格并由承包人组织采购的材料设备(即甲控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若拒绝执行的或恶意更换、冒充原厂品牌或贴牌以获取利益最大化,则发包人有权选择自行供应此部分材料或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另外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实际采购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以上款项将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上述约定对名家汇公司不符合条件提供产品或冒充原厂品牌的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名家汇公司应当支付该部分实际采购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选择自行供应此部分材料或设备,并不当然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由附件1《发包人约定的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可知,针对同一材料,GE并非唯一参考品牌,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可以选取其他品牌的产品作为替代。 因此,涉案合同中对合同解除有明确的约定,名家汇公司出具不真实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并不能直接认定名家汇公司不能从授权渠道购买GE产品用于涉案项目。退一步而言,即使名家汇公司未能提供有正规渠道来源、合格的GE产品,根据合同约定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可追究名家汇公司的违约责任,并通过自行采购或选择替代品牌来取得相应产品,名家汇公司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仅以名家汇公司提供不真实《产品供应商确认书》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书》,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构成违约。 考虑到现名家汇公司已撤离施工现场,名家汇公司、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均确认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协议书》于2017年6月13日解除。 二、关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未支付预付款是否构成违约。 合同中补充条款关于“付款方式”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分两期支付,合同生效后及承包人已正式进场作业(以监理颁发的开工令为准),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无误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20%。灯具送样经发包人确认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依据上述之文件,于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办理对承包人的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名家汇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开具发票情况,于2017年4月14日与大晟公司出具声明共同请款,于2017年4月21日,委托宝生银行开具了两份《不可撤销履行保函》。至此,名家汇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请款手续齐全,距离名家汇公司提交发票已远超15个工作日,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应当立即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仅因对名家汇公司能否提供GE产品产生怀疑就拒付工程预付款,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即使在此之后,GE公司出具《说明函》确认未向名家汇公司出具编号为2016-F122-LT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由上论述,名家汇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违约,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可依合同约定追究名家汇公司的相应责任而非拒付工程预付款。因此,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未向名家汇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构成违约。 三、关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是否有权没收履约担保函金额问题。 合同专用条款中“合同的解除条件”约定:承包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合同工作内容或解除本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函全部金额,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赔偿……(12)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由上分析可知,名家汇公司出具不真实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行为不当,但尚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情形,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以此为由没收履约担保函全部金额,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据此向名家汇公司索赔的前提是,名家汇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造成了损失,即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向名家汇公司索赔应当有两个条件构成,一是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方有损失,二是该损失是因名家汇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本案中,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并未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的义务。依据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对名家汇公司的回函,名家汇公司给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名家汇公司幕墙打孔穿线施工造成渗漏一事造成的损失”。对此一审法院认为,1.依据名家汇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向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提交了《工程联系函》,其中《关于标准层灯具幕墙处出线方式深化的函》中确认了新的幕墙穿线方式,名家汇公司的施工取得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基建办的同意,各项手续齐备,符合合同约定。2.专家指出造成渗漏的原因共有5点,包含各个方面,“开设线孔”只是其中部分原因,造成的漏水情况也只是“部分板块顶部”。3.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后,名家汇公司的施工被迫中断,名家汇公司退场是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单方面的决定且未给予名家汇公司收尾完善时间,部分工程的防水封堵工序无法进行,名家汇公司退出施工现场后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自行承担。4.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未就损失情况进行举证。因此,名家汇公司对幕墙穿线方式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造成渗漏不能归责于名家汇公司,且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也未能就其损失进行举证,以“名家汇公司幕墙打孔穿线施工造成渗漏造成的损失”为由进行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主张索赔并要求担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索赔的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应分别返还名家汇公司履约保证金2552972.16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四、关于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问题。 现因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名家汇公司有权就已完成的工作要求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按合同结算。名家汇公司离场时,双方未进行工程量核算,现名家汇公司离场时间较长,工程现状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再组织双方进行工程量核对不太符合现实条件。名家汇公司主张根据已支付的货款和劳务费来主张该部分工程款,考虑到名家汇公司的该部分采购均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审核批准,采购的设备材料已在实际工程作业中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批后投入使用,名家汇公司已实际支付的损失均为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名家汇公司应取得的利润,该部分损失应当为超过已完成工作量应取得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对于名家汇公司的该部分主张予以支持。名家汇公司已支付设备材料费用及劳务费318610元(204246元+114364元),扣除退场时搬出材料的费用37779.99元(8.67元/m×457m+8.2元/m×3579m+2.98元/m×1500m),故名家汇公司的工程款损失为280830.01元(318610元-37779.99元)。 名家汇公司提交的《项目投标(或签证)报价确认书》系其单方制作,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亦不予认可,名家汇公司据此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为1081946.7元,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名家汇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反诉请求的经济损失问题。 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主张因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的改变,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物业形象受损导致租金降低,根据名家汇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函《关于标准层灯具幕墙处出线方式深化的函》可以看出,名家汇公司经过与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及幕墙施工单位沟通,确认了新的幕墙穿线方式,已经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和批准的,在各项手续齐备后,名家汇公司才进行打孔穿线施工,符合各项要求,因此,工程改变后所可能带来的影响不应当由名家汇公司承担。 涉案基金大厦包括多个建设项目,名家汇公司仅负责其中的泛光照明工程,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基金大厦整体延迟交付系由名家汇公司造成,且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后,名家汇公司被迫离场,因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反诉请求名家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980.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涉案《协议书》于2017年6月13日解除;二、南方基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名家汇公司退还款项2552972.1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552972.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8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三、博时基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名家汇公司退还款项2552972.1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552972.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8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四、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名家汇公司支付工程款280830.01元;五、驳回名家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7645元(已由名家汇公司预交),由名家汇公司负担10232元,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共同负担474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0407.5元(已由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预交),由南方基金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所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45元,由上诉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林高峰 审判员谢文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曾慧清(兼)
判决日期
2020-12-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