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庄希建
联系方式:0759-2288648
注册时间:1980-08-20
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路1号
简介:
土木工程建筑(含公路工程、码头、港口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给、排水工程),水电安装;室内装饰、基础打桩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安装;机械设备租赁;机械作业;运输服务;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湛江市广播电视台与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8民终2053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湛江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湛江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湛江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毅,被上诉人湛江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湛江电视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湛江电视台将涉案天然黄蜡石返还给湛江建安公司;2.由湛江建安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湛江电视台与湛江建安公司签订的《外环境配套工程施工补充协议(1)》应属于无效合同,一审判决认定有效合同错误,请二审予以纠正。湛江市******外环境配套工程属于政府招投标项目,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2月5日签订的《外环境配套工程施工补充协议(1)》超出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范围,且湛江电视台是中共湛江市委宣传部下辖的事业单位,所有经费均由财政核拨,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条约定,工程款由国库集中支付。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二、根据无效合同的后合同补救规则,涉案天然黄蜡石到现时为止并无耗损,原物尚在,故湛江电视台仅负责将天然黄蜡石返还给湛江建安公司,一审判决湛江电视台支付工程价款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湛江建安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湛江建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l、湛江电视台立即支付拖欠湛江建安公司的工程款198000元及自2008年2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11日止的利息为184682元);2、由湛江电视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湛江市******外环境配套工程经招投标,湛江建安公司成为中标单位。2007年8月25日,湛江电视台与湛江建安公司就湛江市******外环境配套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湛江电视台将位于湛江市******的湛江市******外环境配套工程发包给湛江建安公司施工,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本协议、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所包括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各个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为本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率运行所必要的附加工程和供应。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30天(从2007年8月25日至2007年9月25日),合同总价款2716525.53元。关于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方面,湛江建安公司、湛江电视台双方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承包人在一个月内编报工程结算,发包人在两个月内审核完毕。超过期限报送的结算资料不构成结算依据;工程竣工结算按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将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图纸资料,报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竣工结算后方能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超过此约定期限还不报送完备的结算资料,视为承包方放弃本工程余下未付的资金要求,发包人不再执行相关资金的拨付。 2007年12月5日,湛江建安公司与湛江电视台又签订一份《湛江市******外环境配套工程施工补充协议(I)》【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湛江电视台将湛江市********圆展厅正门广场的黄蜡石安装工程发包给湛江建安公司施工,湛江建安公司提供一块天然黄蜡石(高约5米×厚约1米×宽约3.5米),工程包工包料固定总价198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列入广电中心外环境工程结算。 上述《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湛江建安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并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2009年3月28日,湛江建安公司向湛江电视台提供了湛江市******外环境配套工程黄蜡石安装结算书,同年4月10日开出黄蜡石安装工程款198000元的发票给湛江电视台,要求湛江电视台支付工程款,湛江电视台则提出将黄蜡石安装工程纳入湛江市******外环境配套工程一并结算。2018年4月19日,湛江市*********对湛江市******外环境配套工程项目作出《湛江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结论》,核定该项目工程造价为2794620.80元。该评审结论说明中的第二项“评审依据和评审范围”载明:本工程结算是以所送审的施工招标文件、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安全评价书和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规程为审核依据;本工程结算不含黄蜡石。 湛江市******外环境配套工程经结算评审核定后,湛江电视台已付清了电视中心外环境配套工程的工程款2794620.80元给湛江建安公司。由于湛江市*********没有将黄蜡石安装工程纳入湛江市******外环境配套工程一并结算审核,导致湛江电视台一直未将黄蜡石安装工程款支付给湛江建安公司。湛江建安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湛江建安公司、湛江电视台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涉案的《湛江市******外环境配套工程施工补充协议(I)》【简称《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二、湛江建安公司的诉讼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如何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湛江建安公司与湛江电视台于2007年12月5日所签订《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湛江电视台系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和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的规定,涉案的黄蜡石安装工程项目投资仅为198000元,不属于招投标范围,故《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执行。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补充协议》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列入广电中心外环境工程结算”的约定,虽然涉案的黄蜡石安装工程已于2008年1月21日经过竣工验收,但湛江市******外环境配套工程于2018年4月19日才经过湛江市*********最终审核结算,并在《湛江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结论说明》中明确表明“本工程结算不含黄蜡石。”此时湛江建安公司、湛江电视台才知道黄蜡石安装工程不纳入湛江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结算。因此,涉案的黄蜡石安装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湛江建安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判令湛江电视台支付黄蜡石安装工程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三。湛江建安公司、湛江电视台双方在《补充协议》第七条中作出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列入广电中心外环境工程结算”的约定,表明涉案的黄蜡石安装工程款是与广电中心外环境配套工程一起结算工程款。由于广电中心外环境配套工程是2018年4月19日才作出最终的审核结算,尽管湛江市*********未将黄蜡石安装工程纳入湛江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结算,但按照《补充协议》第七条的约定,黄蜡石安装工程款的结算时间也应以广电中心外环境配套工程的结算时间即2018年4月19日为准。涉案的黄蜡石安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湛江电视台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于2018年4月19日支付工程款给湛江建安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湛江电视台应支付湛江建安公司黄蜡石安装工程款198000元并从2018年4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给湛江建安公司;但湛江建安公司要求湛江电视台自200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湛江建安公司请求判决湛江电视台支付拖欠的黄蜡石安装工程款198000元及利息损失,除其请求的利息损失从2008年2月1日起计算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外,其余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湛江电视台提出涉案的《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且湛江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湛江市广播电视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黄蜡石安装工程款198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工程款本金19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40.24元,减半收取3520.12元,由湛江市广播电视台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40.23元,由湛江市广播电视台负担(湛江市广播电视台已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040.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吴春鸿 审判员梁子轩 审判员钟斯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潘宇婷 书记员冯伊帆
判决日期
2020-12-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