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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8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丘晓晖
联系方式:0752-2119323
注册时间:1983-06-13
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中605号壹品名仕大厦2层01-07号房
简介: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冷气安装工程;防水补漏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道路桥梁工程;供水排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苗木种植与销售(种植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室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咨询;园林建筑设计咨询;建筑安装技术咨询;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不含商场、仓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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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园洲镇九亿装修材料经营部与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0)粤13民辖2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博罗县园洲镇九亿装修材料经营部与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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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博罗县园洲镇九亿装修材料经营部诉称,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涂料施工合同》及《施工安全生产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位于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的罗浮山文化产业孵化基地工程项目的部分装修装饰工程分包给原告,即由原告对演播厅及附属用房、配套房室的内外墙、顶棚、柱面等部分进行涂料。《涂料施工合同》第四条第1项约定内墙、顶棚、柱面的包工包料综合单价为14.5元/㎡,2017年10月28日又将演播厅内墙单价调整为17.5元/㎡。同日约定外墙综合单价为48元/㎡。2018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初步结算价确定为人民币961949元。后来双方确定增加了部分工程、调整了部分单价后于2018年5月16日确认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158217元。但是,被告却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名盖章,仅支付了750000元,仍欠原告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408217元至今未付。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撤场。综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饰工程价款本金人民币40821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从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日止16个月为23676.59元),上述共431893.5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博罗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虽原、被告签订的《涂料施工合同》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约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涂料施工合同》中被告并未签字盖章,且该合同中的乙方为广西九亿扇灰团队,并非本案原告博罗县*洲九亿装修材料经营部,故认为该管辖协议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作出(2020)粤1322民初2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博罗县长宁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判决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瑞南 审判员王丹 审判员许海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英 书记员蓝永华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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