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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晋明
联系方式:0534-7289901
注册时间:2011-11-15
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兴大道西侧
简介: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出租;特种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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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鲁0283民初2455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鸿福坤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青岛鸿福坤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6日签订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收取的原告设备款813750元。判令被告收回安装在原告处的二层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六月份,被告与原告协商,承揽原告位于平度汇通金融大厦地下车库的、立体停车设备的设计制造一事。后经被告设计,双方于2016年7月6日签订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加工承揽合同。原告三次付给被告设备款813750元,被告将自己设计制造的,二层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在了原告的平度汇通金融大厦。设备安装好后,原告发现停车设备合同无法达到原告目的,为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2016年7月6日签订的《天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加工承揽合同》。 二、被告于2020年12月16日前退还原告设备款413750元;2021年1月10日前退还原告设备款200000元,2021年2月5前退还原告设备款200000元。 三、被告在2021年1月10日前将设备拆除运回,拆除、运输费用等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拆回设备详见平度汇通大厦车位数目表)。 四、原告全力配合被告拆除,清理地下车库所停车辆及其他妨碍拆除的物品,避免在设备拆除时造成附带损伤,同时保证拆除行为不受限制或干扰,因原告原因导致的无法拆除或无法及时拆除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如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拆除,原告应及时关注并告知被告当地疫情发展情况,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可以拆除的时间。 六、合同解除后,因双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 七、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如果未按上述约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938元,减半收取计5969元,由原告青岛鸿福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984.5元,被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承担2984.5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肖振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益平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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