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924民初2805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此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周来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侍海阳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