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303民初1213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责任限额为220万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朱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璐瑶
书记员王杰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