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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芜湖钻石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1193万元
法定代表人:洪雨宁
联系方式:0553-5699152
注册时间:2013-12-06
公司地址: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钻石路
简介:
通用飞机、无人机及其它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航空电子及部附件的设计、试验、生产、销售、维修与服务;复合材料及天线罩等复合材料制件、电子产品零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维修与服务;航空器维修培训;通用航空产业相关的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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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平、中电科芜湖钻石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4579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杨小平因与被申请人中电科芜湖钻石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小平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民终2576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二审法院在另一案未审结的情形下继续审理此案,违反法定程序。二、二审法院认定杨小平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错误。中电科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加班工资等,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薪酬,杨小平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应当向单位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三、二审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未进行审查,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存在错误。(一)684000欧元为120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总的培训费用,分摊至每人每月的费用为475欧元,杨小平培训期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18日共计3.581个月,产生的培训费用应为1700.975欧元,按7.5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12757元,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有误。(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审法院依据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的培训补偿费公式X=((M3-0.5M1)/M3]*Y(其中M1为服务月数,M3为应服务月数)计算培训补偿费是错误的,服务月数不应当减半计算,而应当据实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中电科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与另一案均须对杨小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予以认定,两关联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案件事实的查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存在分岐,本案不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杨小平认为原审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杨小平自2016年以来,因自身原因导致连续绩效考核不合格,其称系中电科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加班工资并违法调职降薪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电科公司对二审变更培训补偿费数额本有异议,但本着相信法院公正审判的态度及杨小平原为公司员工的关系,已服从终审判决。杨小平认为培训补偿费计算错误,没有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杨小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萍 审判员台旺 审判员李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江炜炜 书记员闫巧蓉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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