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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3572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继峰
联系方式:0557-7025568
注册时间:2003-06-18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城市之光小区26号楼3、4层
简介: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融资担保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科技中介服务;房地产评估;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房屋拆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柜台、摊位出租;住房租赁;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名胜风景区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停车场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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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玉、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2937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马成玉因与被申请人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县城投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马成玉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酌定由泗县城投公司赔偿马成玉房屋价值的30%即98200元”缺乏证据证明。2、一审法院没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二审法院虽有适用,但是在没有事实与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仅“酌定由泗县城投公司赔偿马成玉房屋价值的30%即98200元”,属于没有正确适用。泗县城投公司应当依法对马成玉承担房屋价值一倍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马成玉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朱道林 审判员曹化元 审判员汪慧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昱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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