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玉、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2937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马成玉因与被申请人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县城投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马成玉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酌定由泗县城投公司赔偿马成玉房屋价值的30%即98200元”缺乏证据证明。2、一审法院没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二审法院虽有适用,但是在没有事实与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仅“酌定由泗县城投公司赔偿马成玉房屋价值的30%即98200元”,属于没有正确适用。泗县城投公司应当依法对马成玉承担房屋价值一倍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马成玉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朱道林
审判员曹化元
审判员汪慧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昱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