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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芜湖钻石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1193万元
法定代表人:洪雨宁
联系方式:0553-5699152
注册时间:2013-12-06
公司地址: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钻石路
简介:
通用飞机、无人机及其它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航空电子及部附件的设计、试验、生产、销售、维修与服务;复合材料及天线罩等复合材料制件、电子产品零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维修与服务;航空器维修培训;通用航空产业相关的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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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平、中电科芜湖钻石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4578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杨小平因与被申请人中电科芜湖钻石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民终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小平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其月工资收入在13692.2元至14862.79元幅度范围,中电科公司已足额支付,与客观事实不符。即便按照该认定标准,其2016年及2017年1-2月期间收入也未达到。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对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未进行审查,作出了错误的认定。中电科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与休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有的内容明显不合法,有的未予公示便实施。中电科公司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对杨小平作出调岗降薪的决定不应被认定有效。(二)杨小平提供了初步证据(公司邮件打印件)证明用人单位除公示的加班外还存在其他时间段的加班,由于考勤以及加班的邮件通知等都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证据以证明是否存在加班,然而一审法院却从未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加班的相关证据,直接认定杨小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存在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中电科公司提交意见称,中电科公司已足额支付杨小平工资报酬,并不低于其在原单位的薪资水平。《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公司集体讨论下发并进行了宣传贯彻,杨小平也参加了相关会议,该办法内容及制定程序合法有效。杨小平主张其他加班事实没有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杨小平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萍 审判员台旺 审判员李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江炜炜 书记员闫巧蓉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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