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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8万元
法定代表人:毛峰
联系方式:18911992215
注册时间:1993-02-27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8层819室
简介:
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农用机械、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饲料、饲料添加剂、五金交电、日用品;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绿色食品资源的开发、畜禽养殖;仓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组织艺术交流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策划;礼仪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市场调查;文艺创作;版权代理服务;软件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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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赣州兴恒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2民初10601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兴恒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葛明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食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赣州兴恒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绿色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28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2850元为基准,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自2019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3年,是从事化农产品销售的企业。被告成立于2015年,是从事果蔬等农产品销售的企业。2019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1份,约定:(1)原告向被告销售货物,品类与价格以每次“收货确认单”信息为准;(2)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逾期部分价款的0.5%作为违约金;(3)合同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被告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4月22日,分别出具2份《收货确认单》,确认收到柑橘、芒果,价款合计332850元人民币。被告于2019年7月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保证函》,确认截至2019年7月2日尚欠果品货款人民币142850元未支付,并承诺于2019年7月31日前付清。但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至今未能按约付清货款,理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第114条、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贵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兴恒公司未按本院传票通知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5日,绿色食品公司(乙方)与兴恒公司(甲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一、品类与价格。详见每批次收货确认单信息;二、交货与验收。2.乙方交货后由甲方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送货单或订单上签字或盖章。三、违约责任。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价款的0.5%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返还乙方所有货物,并承担所有费用;甲方未支付的货款,应当支付完成;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四、货款结算。乙方以赊销形式向甲方供货,甲方货到后的30个工作日内,乙方与甲方确认货款结算金额,乙方根据经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开出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兴恒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4月22日向绿色食品公司出具两份《收货确认单》,确认收到绿色食品公司供应柑橘等产品,价款合计332850元。 2019年7月2日,兴恒公司向绿色食品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保证函》,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截止2019年7月2日,合同项下果品货款共计142850元,兴恒公司尚未给付绿色食品公司;兴恒公司已收到绿色食品公司提供的货物,并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上述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5月27日前给付,因兴恒公司资金紧张,尚未支付;兴恒公司同意按照合同3.5条约定承担兴恒公司违约给绿色食品公司造成的损失,即每逾期一天兴恒公司向绿色食品公司支付逾期部分价款的0.5%作为违约金,直至上述货款全部给付绿色食品公司之日止;兴恒公司承诺上述款项最晚于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给付绿色食品公司(含本金、违约金)……。《还款计划保证函》加盖了兴恒公司印章。绿色食品公司表示兴恒公司至今尚未给付上述货款。 以上事实,有《供货合同》复印件、《收货确认单》、《还款计划保证函》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赣州兴恒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8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2850元为基准,按照每日千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赣州兴恒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7元,由被告赣州兴恒农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葛明柱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李晓丛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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