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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杨
联系方式:027-84438905
注册时间:1987-04-27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CRO办公区B栋
简介: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消毒器械销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国内贸易代理;电子产品销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招投标代理服务;汽车新车销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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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德然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35691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医疗器械公司)与被告河北德然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北德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医疗器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到庭参加诉讼,河北德然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医疗器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河北德然公司向医疗器械公司支付货款8030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330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80305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医疗器械公司与河北德然公司进行合作,河北德然公司从医疗器械公司处分期分批采购医院用设备及耗材,双方签署系列医疗器械产品销售订单。合作期间,医疗器械公司履行销售订单项下全部合同义务,向河北德然公司交付所有货物,供货总金额人民币2493361元,货物全部经河北德然公司验收合格。河北德然公司已经支付1690305元货款,尚欠付货款803056元。医疗器械公司多次以口头、书面形式催促河北德然公司付款。2018年7月6日,河北德然公司向医疗器械公司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承诺于2018年7月21日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整,于2018年8月底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8年9月底支付货款人民币633056元。但河北德然公司并未依照还款计划的约定日期支付货款。故医疗器械公司提出本案诉讼。 河北德然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6日,河北德然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本公司承诺回款时间:2018年7月21日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整,于2018年8月底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8年9月底支付货款人民币633056元”,河北德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树霞在该还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河北德然公司公章。 本案审理过程中,医疗器械公司表示双方长期存在合作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河北德然公司向医疗器械公司发送订单,之后医疗器械公司再向河北德然公司发送货物。医疗器械公司就此提供了订单、随货同行单等证据,上面加盖有河北德然公司公章或由李树霞签收。 上述事实,有划款计划、订单、随货同行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北德然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03056元; 二、被告河北德然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330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80305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0元,由被告河北德然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预交5915元,被告河北德然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915元,剩余591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茜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颖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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