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高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4民初6356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智慧公司)与被告北京高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瑞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川智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芳和朱月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瑞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川智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20891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0891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年初开始,原告向被告供应射频卡水表基表及相关配件,双方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2014年12月,被告市场急需1498台基表,总货款208915元,但因账面资金不足,被告希望原告先发货,之后支付货款,原告考虑到双方之前的良好合作关系,就同意了原告的发货请求,但是被告在收到货后,没有尽到履行回款承诺,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高瑞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5日,(甲方)高瑞达公司与(乙方)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22日名称变更为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三川智慧公司)签署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射频卡水表基表1000套,单价136元,合同总价136000元,合同约定交易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之前,运输方式为送货上门,货款支付期限为款到发货。2014年6月30日,双方又签署《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为714元,货款支付方式为款到发货。2014年7月6日,双方再次签署《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射频卡水表基表1010套等产品,合同总价款161260元,交货时间为2014年8月6日,货款支付方式为款到发货。
2014年12月30日,三川智慧公司向高瑞达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91396元、116967元。
物流单显示,2014年12月31日,发货单位为李云芳,收货单位为耿进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三川智慧公司称收货人为高瑞达公司的采购人员,该部分货品为合同所采购货品的部分。
2016年,三川智慧公司向高瑞达公司发出《对账函》,载明截至2016年3月31日,高瑞达公司欠三川智慧公司208915元,高瑞达公司在结论“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签字。
2017年12月15日,三川智慧公司向高瑞达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截至2017年11月30日欠款为208915元,高瑞达公司在结论“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发票、对账函、企业询证函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北京高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89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08915元为基数,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北京高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4元,由北京高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北京高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小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耀
书记员张思维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