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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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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梅与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504民初204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红梅诉被告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连公司)及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岗街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红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伍,被告平岗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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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吕红梅诉称:叶集区平岗街道2017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二次)三标段建设项目由中连公司中标,2017年5月14日中连公司与平岗街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连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并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协议》,该工程于2018年2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1月4日经过叶集区审计局审计,涉案工程价款审计为5546691.04元,平岗街道已支付2735978元,下欠工程款2810713.04元已至付款时间点,但两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中连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款2810713.04元,2、平岗街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吕红梅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7组证据: 1、吕红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中连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中连公司诉讼主体资格; 3、平岗街道信用代码公示信息,证明被告平岗街道诉讼主体资格;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叶集区平岗街道2017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二次)三标段由中连公司中标,中连公司与平岗街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70天,工程质量为合格,合同价款为5471956.52元。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50%,工程价款经审计结束一年后付至审计工程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5%,余款5%于质保期满后支付,目前已至支付工程款时间点; 5、《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及《委托支付函》,证明(1)叶集区平岗街道2017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二次)三标段中连公司中标后,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2)案涉工程全部由原告施工完毕,原告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6、审计报告,证明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4日审计完毕,工程审计价款为5546691.04元; 7、关于请求拨付案涉部分工程款的函,证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2月2日竣工验收,目前已至拨付下欠工程款的时间点。 被告平岗街道辩称:原告诉请内容属实,本单位同意支付余欠工程款包括质量保证金。但施工合同是本单位与中连公司之间签订的,因为中连公司未向平岗街道主张工程款,故所欠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 被告平岗街道未提交证据。 被告平岗街道对原告吕红梅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中连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2017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二次)三标段建设项目于2017年5月3日开标,中连公司中标。2017年5月14日平岗街道与中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连公司承建施工该项目工程,工期为70天,工程质量为合格,合同价款为5471956.52元;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50%,工程价款结算经审计结束一年后支付至审计认定工程造价的70%(无息),余下5%于质保期满后支付,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020年5月15日中连公司与吕红梅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吕红梅施工,并约定关于案涉工程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施工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以及工程款支付时间点等执行平岗街道与中连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后由吕红梅施工完毕,并于2018年2月2日竣工验收。2019年1月4日经叶集区审计局审计,案涉工程价款审计认定为5546691.04元。此前平岗街道已向中连公司支付工程款2735978元,中连公司也将此笔工程款转付吕红梅。下欠工程款2810713.04元虽已至付款时间点,但中连公司一直未向吕红梅支付。吕红梅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吕红梅建设工程价款2810713.04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办事处在欠付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2810713.04元范围内对吕红梅承担支付责任,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86元,由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许涛 人民陪审员陈丽贤 人民陪审员冯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述敏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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