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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方志雄
联系方式:0514-87760030
注册时间:2000-05-08
公司地址:文汇西路1号
简介: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储运、管道运输、销售(按许可证经营);石油化工、化纤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及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石油石化原辅材料、设备及零部件的采购、销售;石油、天然气工程服务;煤油批发及零售;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的销售;食品销售(按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有效期限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道路运输;重油、橡胶及其他石油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产品的销售、储存;纺织、服装、日用品、五金、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销售;委托代理收取水电费;广告业务;石油石化机器、设备的制造、监造、安装;技术及信息的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机电、石化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销售;汽车清洗服务;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销售;汽车维修装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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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玥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281民初6855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明华、肖玥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明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柏广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肖武触电死亡的相关损失521935元(死亡赔偿金47200元/年×20年=944000元、丧葬费79741元/年÷12×6=3987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办理丧事的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0元,合计1043870.5元,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是肖武的妻子和女儿。2019年5月1日,肖武与朋友开车至事发地兴化市钓鱼,上午8:30左右,肖武在转移钓鱼地点时,鱼竿不慎触碰到行经该地上空的输电线路,被高压电流击伤倒地,经兴化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左右死亡。造成事故的阳刘线35KV高压线系被告所有并管理,其115#-116#线杆之间的高压线弧垂处横跨事发地点的进村公路,是村民和车辆进出村子的必经之路。被告线路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立必要警示标志,被告作为该高压线路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对肖武的死亡依法负有责任;原告委托律师与被告就赔偿事项协调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其公司所有的阳刘线电力线路符合国家电力线路架设规范,电线杆、道路桥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不存在安全隐患,并通过国家电网检验合格投入运行;原告取证内容与事实不符,无法证明死者第一死亡地点,缺乏死者触电死亡的必要物证,同时原告提交的证人与死者有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其证词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受害人肖武是否由于鱼竿触及到被告所有的高压电线导致死亡。 原告认为:肖武在转移钓鱼地点时,鱼竿不慎触碰到被告所有的行经该地上空的输电线路而死亡,并提交以下证据: (1)证人常某(系肖武表弟)调查笔录,其陈述:2019年4月30日晚,肖武约其第二天到兴化钓鱼,5月1日上午4点多钟到兴化,在一家小饭店吃早饭,遇到表姐夫陈某带了一个朋友,吃了早饭后就一起开车朝王梅村开,当看到公路边上有一块王梅村地名的石碑,就离开主公路,向右拐入宽约四米的水泥路,行驶大约50米后,就将车停下来,各自找地方钓鱼。到早上8点多,听到当地人喊有人触电,不少人往出事的地方跑,其放下鱼竿赶紧跑过去,到的时候已有十多个人围着,有人已打120了。其看到肖武已被人翻过身体,脸朝上躺在地上,约七八米高的地方是一根高压电线,鱼竿已被电击断成好几段散在地上,其赶紧给肖武做人工呼吸,但肖武只有出的气,没有吸的气。约十分钟,救护车来了,大家一起把肖武抬上担架,其随救护车一起去医院,路上医生说肖武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但认为肖武比较年轻,医院会尽力抢救。到医院抢救了半个小时后,医生说人已死亡,大约在10点左右出具了死亡证明书。 该证人到庭进一步陈述:当天到王梅村公路旁边的河流后,有两个妇女收费,每人30元,鱼塘可能是承包的。其和肖武一个在河东,一个在河西,相隔100多米。施救时没有移动肖武,他是被电击的,只有出气,口吐白沫、手掌虎口和脚趾头鞋子都被电打穿,现场闻到强烈的枯焦味,旁边鱼竿被打断好几节。鱼竿是伸缩杆,最长有8米,肖武钓鱼都是用长杆。出事后有好多人围观。其没有看到警示标志。视频中做人工呼吸穿红衣服的就是其。同时当庭在被告代理人出示的现场地形图中指认处其钓鱼的地点,并指认出事发地点位于115#-116#线杆之间的高压线下。 (2)证人陈某(系死者肖武堂姐夫)调查笔录,其陈述:2019年4月30日,其和肖武相约去兴化钓鱼。5月1日早上,其和肖武各自开车到兴化陈堡一家小吃店吃早饭,然后开车到个河塘去钓鱼。其钓鱼的地方离肖武钓鱼的地方相距约100多米。到8点半左右,有一个当地的骑电动车的老头看见肖武趴在水泥路边不动,老头就停下来要肖武让路,见肖武没有反应,就大声呼喊。其听到后放下鱼竿赶紧跑过去,看到肖武趴在地上,喊他不答应,赶紧把他翻过来,给他做心胸复苏,他眼睛半瞪着,身体没有反应,肖武表弟常某也跑过来给他做人工呼吸,同时其打120救护车,救护车到现场后把肖武拉到医院抢救,常某跟车,其开车带其他朋友到医院,医院还要求其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名,到10点左右,医院告知人已经死亡。当时所有人都吓蒙了,到扬中后才想到报警。 该证人到庭进一步陈述:肖武是鱼竿碰到电线,鱼竿有8、9米,被打断了两三节,手心、脚掌都被打穿了。肖武倒地的地方上面有三根电线,离地面不是很高。现场视频中戴帽子的是其。同时当庭在被告代理人出示的现场地形图中指认出四人钓鱼的四处地点。 (3)王某(系兴化市临城镇王梅村村民)调查笔录,其陈述:其责任田在小河的北面,距离事故发生地有约100米左右,当天其在田里打药水,8点半左右,听到人喊:有人触电,不少人往出事地点溜,其到现场后看见一个外地男子触电倒在地上,有不少人围观,有人抢救,救护车来把人拖走。后来听说那个人死了。出事地点在公路旁。 (4)兴化市临城镇王梅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2019年5月1日8点左右,肖武在其村8组进村公路由西向东40米处垂钓,在转移垂钓场地过程中,遭上方据地面约5.5米处高压线电击倒地,后送至兴化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兴化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019年5月1日15:38,陈某报警称:在兴化市路口,小舅子肖武在这边钓鱼时触电死亡。 (6)兴化市人民医院短途院前急救单、门诊病历,记录:2019年5月1日9:30,患者半小时前因触电致心跳、呼吸停止,后现场行心肺复苏,120送至我院。抢救已超过半小时,宣布临床死亡。 (7)触电现场抢救视频及截图、现场方位照片、事故现场上方高压线两端线杆标号照片。 被告质证认为:证人常某、陈某系肖武亲属,其证言存在偏向;证人王某非第一发现人,证言可能被取证人引导;兴化市临城镇王梅村村委会证明缺少目击证人的签名且该证明称高压线距离地面有5.5米,而经我方专业人员丈量,35KV阳刘线离地面最小距离为6.7米,符合国家电力线路建设规范,故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及医院的病案资料无异议。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认为:已在电线杆上张贴警示标志,且事故现场还有国家电网的高压线路,周边电力线路密集,不能确认肖武是由于触碰到被告所有的高压电线导致的死亡,并提交现场警示标志照片、周边道路及非油田电力线路照片、相关电力设备的设计规范。 原告质证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前有此警示标志,事发的高压线经过公路,两端的电线杆离事发公路有四、五十米,且在稻田里,即使上面有标志,一般人也看不到,不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不能减轻被告的责任;对周边道路照片无异议,不能证明涉案事故与被告无关;对设计规范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 本院与证人王某进行核实,其称调查笔录中内容与其陈述相符,当时好多人都开电动车去看,这个人触电的电线是油田的,事发地点上空的高压线都是油田的,国家电网的高压线离事发地较远;本院与兴化市临城镇王梅村村委会支书王宇电话了解,其称原告提交的村里的证明是原告代理人拿来请其盖章的,其向村民进行了解,村里好多人都到现场看的,钓鱼触碰到油田的高压线死亡是事实,并且死者被高压电打成几节的钓鱼竿在事发后好长一段时间都留在事发地,国家电网的高压线外皮都包了一层绝缘层,而油田的高压电线没有,小桥边上的警示牌“放养鱼塘,禁止垂钓”是鱼塘养殖户竖的,至于油田高压线距离地面的高度其不知道。 庭审后本院勘查现场,并向过路的王梅村村民徐春红、徐松林进行调查。徐春红系村电工,称当天听说村口有人触电,其骑摩托车到现场,看到有个胖胖黑黑的中年男子躺在公路旁,旁边好几个人在做人工呼吸,身旁的鱼竿已断成几节,鱼竿的顶部被高压电炸开,后来有120的车子送医院了。触碰的高压线肯定是油田的,因为这周围都是南北向的油田的高压线,国家电网的高压线是东西向的,离事发地有一段距离,这件事村里好多人都知道。徐松林系退休教师,称其责任田就在进村小桥的西边,即“王梅村”石碑的西侧,事发当天其在田里种菜,听到有人喊:“有人触电”,好多人都跑过去,围了好多人,现场有一股焦味,那个人躺的地方上空就是油田的高压线;去年油田的人也来调查的,他们也说已答应赔偿;国家电网的高压线是黑色的,外面有一层绝缘线包着,油田的高压线没有;每年来钓鱼的人多呢,把其家菜地都踩坏了,为此其经常和这些钓鱼的人吵架。 经勘查,上述两位证人共同指认的肖武倒地的位置,与原告提供的证人常某、陈某当庭指认的位置一致。该地点位于王梅村进村公路由西向东170米处,该处正上方有油田所有的阳刘线35KV高压线通过,阳刘线东还有两路油田的高压线,三条线路平行东西向横跨宽约3.5米的进村公路。阳刘线距离进村公路高度约7米。阳刘线115#-116#杆分别位于进村公路南北两侧,立于水田中,电线杆上设置有文字和图形相结合的“有电危险、禁止钓鱼”内容的标志牌。在进村公路北侧有多个小型放养鱼塘,养殖户在进村小桥的西南处竖立了“放养鱼塘,禁止垂钓”的木头牌。国家电网高压线距公路约200多米,位于公路的北侧,南北向架设。 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调查、现场勘验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除兴化市临城镇王梅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存在瑕疵外,其他证据之间均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确认事故发生地为兴化市临城镇王梅村进村公路向东170米处。事发原因为肖武垂钓时鱼竿触及上方被告所有及管理的阳刘线35KV高压电线,被电流击中,导致死亡。因国家电网的高压线距事故发生地距离较远,且并无证据证明肖武被电击后被人移动,故王梅村进村公路向东170米处为事故第一现场,不存在肖武被国家电网高压线电击的可能。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日上午,肖武及常某、陈某等一行四人驾车从扬中市至兴化市钓鱼,当车辆从210县道向东拐入王梅村进村公路后不久,四人即下车各自找地方垂钓。上午8时许,在兴化市临城镇王梅村进村公路由西向东170米处,肖武所持的可伸缩的鱼竿触及阳刘线35kv高压电线,肖武被电流击中后倒地,鱼竿断裂在其身边,后有一路人发现并呼救,常某、陈某等人赶至事发地点施救并拨打120救护车,当日上午10时许,肖武经兴化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触电身亡。阳刘线35kv高压线路系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所有和经营。 另查明,原告葛明华与肖武系夫妻关系,原告肖玥系两人婚生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葛明华、肖玥各项损失305061.15元。 二、驳回原告葛明华、肖玥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9元,由原告葛明华、肖玥负担6313元,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负担2706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缴,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9019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合议庭
审判长陈英姿 人民陪审员张小燕 人民陪审员刘娌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锦程 书记员华君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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