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盘水市钟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201财保2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20日函至本院向本院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7872693.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收益。申请人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107872693.16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7872693.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收益。
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文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陈鉴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