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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477-3135536
注册时间:2013-07-31
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纳林河矿区
简介:
煤炭开采、洗选、销售及勘探服务;煤炭机械设备安装与销售;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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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内0626执异35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乌审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称,乌审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6民初2626号判决过程中,冻结了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的账户,现提出书面异议。根据乌审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6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协商,异议人付给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欠付租赁费10.03万元(10.77万元扣除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在安全检查罚款7400元后)及损坏的赔偿款157.472万元,共计167.502万元,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放弃利息和诉讼费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税率开具157.472万元的发票。异议人先后于2020年8月19日、8月21日付给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10.03万元和136.1505万元,共计146.1805万元。但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无法开具合同约定的17%的发票,只开具了税率1%的157.472万元的发票,造成异议人不能税收抵扣损失21.535万元。因此,扣除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因不能开具原约定税率的发票给异议人造成不能税收抵扣的损失,异议人已履行了执行的相应的义务。后来,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又提出利息要求和诉讼费等要求,但对自己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给异议人造成的不能抵税损失不置一词,并且计算的利息数额远远超出判决书的认定,异议人不予认可。为维护异议人利益,保护国有企业资产不受损失,现请求:解除对异议人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XX×××XX、建设银行账户XX×××XX、中国银行XX×××XX账户冻结。 本院查明,原告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新、张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内0626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0.7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为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矿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铺路板损失157.47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为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第三人张德峰、李新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4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不服,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内06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天圻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内0626执7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16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同日,本院作出(2020)内0626执7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16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0)内0626执7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16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异议人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矿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额尔德尼布拉格 审判员呼和 审判员敖特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郝耀华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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