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俊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81民终118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俊新、原审被告赵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19)黑8102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双,被上诉人唐俊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玄丽辉、原审被告赵洪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19)黑8102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7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景波
审判员周志强
审判员刘宏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闯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