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毛小生
联系方式:0701-7073007
注册时间:2002-02-01
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清镇上清村民委员会6幢17号
简介:
公路工程;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水利工程;路基工程;交通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唐玉兰、田松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7民终1511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唐玉兰、田松赢因与被上诉人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6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调解的方式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玉兰、田松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历明,被上诉人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唐玉兰、田松赢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6民初142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上诉人亲属田作玉在被上诉人承建的安远县蔡屋桥重建工程从事劳务活动的事实客观存在,且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能够相互印证的关联证据。2、被上诉人将承建的工程发包给唐德进,唐德进是否具有承包工程资质条件完全存疑。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被上诉人的违法承包行为,且唐德进完全知晓上诉人亲属是在蔡桥重建工程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3、上诉人亲属田作玉的同事何良春、宋泽云、刘家华、颜卫云证言均客观真实,完全能证明上诉人亲属田作玉是在蔡桥重建工程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而一审法院仅凭四位证人未到庭及系与原告方是同乡关系不予认定,并否定上诉人亲属田作玉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上诉人亲属田作玉工作期间受被上诉人管理的事实客观存在,完全可证明田作玉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未认真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上诉人亲属田作玉并非在公司承建的蔡屋桥工程中提供劳务,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1、本案上诉人亲属田作玉系案外人唐德进雇请,在唐德进同时承包的酒泉桥工地上从事模板工作,由唐德进安排田作玉在酒泉桥项目的工作内容,工资也由洒泉桥项目的郭春明发放。上诉人原审中提交的田师付工资清单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亲属田作玉是在酒泉大桥工程中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2、案外人唐德进雇请上诉人亲属田作玉从事模板工作,工资由唐德进发放,并受唐德进管理。田作玉与我公司没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过程,缺乏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合意。二、上诉人不符合劳动关系确立的要件,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法庭驳回其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唐玉兰、田松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亲属田作玉和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承建了安远县蔡屋桥危桥重建工程,并转包给案外人魏胜有、唐德进等人进行承建,2016年3月14日、2017年9月25日与案外人魏盛有、唐德进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案外人唐德进还负责承建酒泉桥的项目,其雇请原告家属田作玉为其从事模板工作,2017年12月16日14时40分左右原告家属田作玉在工程工地下班途中途径鹤子加油站旁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送往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被告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是安远县蔡屋桥重建工程,并于2016年3月14日、2017年9月25日与案外人魏盛有、唐德进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原告家属田作玉造成事故时是从酒泉桥工地还是在蔡屋桥工地下班途中发生的,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从原告提交证据唐德进聘请的由郭春明制作的田师付工资清单中可以看出原告家属田作玉是酒泉大桥工程中劳动并取得报酬,并无证据证明在被告承建的蔡屋桥工程中提供劳务的相关证据材料,故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发生事故时原告的家属田作玉与被告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唐玉兰、田松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玉兰、田松赢负担。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唐玉兰、田松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姜昊昂 审判员宋玉玲 审判员沈象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丁路华 代理书记员张警之
判决日期
2020-12-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