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1302执1770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喀左宝昌铸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喀左宝昌铸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喀左宝昌铸件有限公司给付欠款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本院于同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喀左宝昌铸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经本院勘察现场发现被执行人喀左宝昌铸件有限公司七注册地已经更名,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申请执行人已经知晓。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欠款及利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喀左宝昌铸件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于江
审判员吴建军审判员丁彦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璐瑗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