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202民初180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景德镇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赣0202民初18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国华银行存款542134.15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景德镇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国华银行存款542134.1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国华银行存款542134.1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兹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汪婷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