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刚强与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522民初498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刚强与被告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信公司)、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以下简称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唐宝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被告湘信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及追加当事人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作出驳回管辖异议和驳回追加当事人申请的裁定,被告湘信公司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4日依法作出(2020)湘05民辖终7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8月6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9月18日,原告雷刚强申请追加唐宝庆为本案被告。2020年9月2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雷刚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佑,被告湘信公司、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勇贤、邹璇,被告唐宝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雷刚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唐宝庆与湘信公司共同向原告雷刚强支付拖欠工程款403344元;2、依法判决被告唐宝庆与湘信公司共同向原告雷刚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40334元(以工程款4033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7月17日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顺延照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唐宝庆与湘信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日,邵阳赛双清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双清建设投资公司)将新邵县金三角市场首层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湘信公司,并签订了新邵县金三角市场首层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9月18日,湘信公司设立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分公司将湘信公司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唐宝庆。唐宝庆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雷刚强。经结算,雷刚强已完成工程款883344.50元,唐宝庆已支付工程款480000元,尚欠工程款403344.50元未付。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唐宝庆与被告湘信公司应共同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湘信公司及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辩称,1、他公司将工程合法分包给了唐宝庆的新邵县智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公司),原告在智诚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他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他公司已向智诚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他公司不承担支付义务。
被告唐宝庆辩称,他与原告就工程款的事情一直没有协商好。
原告雷刚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雷刚强身份证复印件、湘信公司和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原告雷刚强、被告湘信公司及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2、《合同协议书》。拟证明被告湘信公司承包新邵县金三角市场首层改造工程;
3、《在建工程辅助明细账》。拟证明业主已将全部工程款7406823元都支付给了被告湘信公司;
4、《金三角市场木工结算表》。拟证明原告雷刚强承包新邵县金三角市场首层改造部分工程及单价;
5、《市场外面商铺招牌、门头铝塑板、展开面积1平方米材料工资明细表》。拟证明原告雷刚强承包新邵县金三角市场首层改造部分工程及单价;
6、《金三角市场内外、木工、铝塑板、吊顶结算表》。拟证明原告雷刚强已完成工程款为883344.50元;
7、证人雷慢友调查笔录。拟证明唐宝庆系湘信公司承包新邵县金三角市场首层工程项目负责人、雷慢友受托管理工地及雷刚强承包部分工程的事实;
8、新邵县智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9日,新邵县金三角市场首层改造工程竣工之后;
9、《新邵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新审基报【2019】02号。拟证明金三角市场首层改造工程于2018年9月25日经新邵县建设局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审定工程总造价为7406823元。
被告湘信公司及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书证。拟证明唐宝庆以其姐唐查香名义与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签订涉案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款项已支付到唐查香账户;
2、新邵县金三角市场改造项目采购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付款委托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汇款凭证等书证。拟证明唐宝庆以其姐唐芬香名义与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签订涉案工程产品采购合同,合同款项已支付到唐芬香和唐宝庆账户;
3、产品采购合同、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发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书证。拟证明智诚公司与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达成产品采购合同,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已将合同材料款全部支付完毕;
4、产品采购安装补充协议、营业执照、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书证,拟证明智诚公司与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达成产品采购安装补充协议,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已将合同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5、第一次庭审中唐宝庆作为证人陈述的证言,拟证明他分包了湘信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雷刚强又分包了他承包中的部分工程。他的工程款湘信公司都给了他。
被告唐宝庆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湘信公司及分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对其余证据均有异议,被告唐宝庆对证据4提出异议。对被告湘信公司及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持怀疑意见,被告唐宝庆无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雷刚强提供的证据4,被告唐宝庆虽提出异议申请笔迹鉴定,但在法庭规定时间内,唐宝庆没有预交鉴定费用,本院认定唐宝庆放弃申请,该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原告雷刚强提供其他书证,均认定具有证明力,对雷慢友证人证言予以综合认定。被告湘信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书证,原告雷刚强虽提出异议,但无证据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日,赛双清建设投资公司将新邵县金三角市场首层改造工程发包给湘信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地点酿溪镇金三角市场内,工程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棚、周边道路、附属工程及相应区域的安装工程,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2017年9月18日,湘信公司设立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唐宝庆,唐宝庆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雷刚强。具体情况如下:
一、唐宝庆用他人或智诚公司名义与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以劳务分包或产品采购、安装为名行分包之实,具体情况有:
(一)2017年6月1日唐宝庆以其姐唐查香之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相对方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但庭审中予以认可。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新邵县金三角首层改造工程,分包范围:砌墙、粉刷、雨篷、招牌,工程合同价款为75万元”。唐宝庆认可通过唐查香银行账号于2018年2月5日收到了该工程款;
(二)2017年9月3日唐宝庆以其姐唐芬香之名签订的《新邵县金三角市场改造项目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相对方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但庭审中予以认可。该合同采购清单包括铝塑板、不锈钢、铝合金等材料,合同价款合计1460000元。2018年2月8日,唐芬香向湘信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湘信公司将该合同款452385.79元支付到唐宝庆的银行账户。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以开支款向唐宝庆银行账户支付620000元;于2019年2月18日以材料款向唐芬香银行账户支付1007614.21元,唐宝庆认可收到了此款项;于2020年1月21日以劳务费向唐宝庆银行账户支付180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以劳务费向唐宝庆银行账户支付189369.69元。以上合计支付1996983.9元,已超出合同总价款;
(三)2018年12月29日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与智诚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该合同采购清单包括铝合金、铝塑板、不锈钢及铝合金门窗等材料,合同价款416823元。2019年4月26日,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向智诚公司银行账户支付材料款416823元;
(四)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甲方)与智诚公司(乙方)签订的《产品采购安装补充协议》。该合同载明:“甲乙双方在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的基础上,订立以下补充条款:甲方将金三角市场内外的吊顶、招牌等装修以及市场内砌墙、粉刷、油漆等劳务工作交由乙方完成……本合同总价为柒拾万元整……”。根据湘信公司提交的证据,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在2018年2月12日即本合同签订之前就将700000元支付给向唐宝庆银行账户。
庭审中,唐宝庆表示除部分税款外,湘信公司已向其付清全部工程款。
二、唐宝庆将他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雷刚强的具体情况:
(一)2017年11月5日,雷刚强与唐宝庆就金三角市场木工单价达成一致,雷刚强书写了《金三角市场木工结算表》,上面签有唐宝庆名字。而后雷刚强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二)2018年4月14日,唐宝庆与雷刚强就金三角市场外面商铺招牌、门头铝塑板展开面积1平方米材料工资单价达成一致,雷刚强书写了《市场外面商铺招牌、门头铝塑板、展开面积1平方米材料工资明细表》,唐宝庆签字认可,而后雷刚强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三)2018年7月16日,雷刚强就其完成工程制作了《金三角市场内外、木工、铝塑板、吊顶结算表》,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量、单价、金额等,工程总价883344.50元。唐宝庆工地管理人员雷慢友在该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唐宝庆对其中工程量没有异议,但对单价有异议。而该单价与上述(一)(二)中的单价一致。
根据以上约定单价及实际工程量,本院认定雷刚强完成工程价款为883344.50元。唐宝庆、雷刚强双方认可已支付工程款480000元。故本院认定未付工程款为403344.50元。
另查明,智诚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9日,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宝庆,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和装修、劳务派遣服务等。
2018年9月25日,新邵县建设局对湘信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至2019年2月28日,发包人赛双清建设投资公司已将该工程总造价7406823元全部支付给承包人湘信公司。
还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5年期人民币贷款年基准利率为4.75%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宝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雷刚强工程款403344元及利息(以余欠工程款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雷刚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宝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强
审判员杨德备
人民陪审员曾静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龙巍峨
书记员刘成斌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