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3民初390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王龙飞、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锐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时递交签署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25日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各一份,后于2019年12月8日提交签署时间2019年12月6日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请求对被申请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王龙飞、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锐松银行账户存款8000万元进行冻结,在保全金额不足时,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泗县龙大·尚品公馆”的S-2商业、3#、4#、5#、6#、7#、8#、9#、10#、11#、12#、13#、14#、15#、16#楼中任一处住宅、商铺;在以上保全财产金额仍不足的情况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王龙飞、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锐松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保单保函(保单号:12588003900843970359),该保函载明:保险金额8000万元,对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在担保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且不可撤销,为本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泗县泗城分理处设立账号12×××21、在开户行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湾支行设立账号20000561751810300000075、在中国银行泗县支行设立账号18×××58内银行存款800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
二、上述第一项冻结的银行存款如不足8000万元,则在不足8000万元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泗县龙大·尚品公馆”的S-2商业、3#、4#、5#、6#、7#、8#、9#、10#、11#、12#、13#、14#、15#、16#楼中任一处住宅、商铺,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三、如上述第一项冻结的银行存款、第二项查封的财产,合计金额仍不足8000万元时,则在仍不足8000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王龙飞、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锐松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魏鸿超
审判员赵路
人民陪审员张海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文
书记员陈明明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