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九江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925民初667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南能公司)与被告九江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智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下称南昌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能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41482.0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7日,智源公司将中标的南昌供电分公司和江西电力公司建设的“南昌罗湾(高湖)110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整体转包给原告。原告依约施工,2018年12月6日“南昌罗湾(高湖)110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依据江西修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可知:“南昌罗湾(高湖)110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含税施工费合计7605086.05元。三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63604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941482.05元。原告认为三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智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1.原、被告之间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两个独立的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专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所以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不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南昌罗湾(高湖)110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十一条第5款约定,合同纠纷管辖地由甲方(九江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九江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的管辖法院为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恳请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九江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贾小义
人民陪审员杨靖
人民陪审员熊自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帆
书记员任沙沙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