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汉鸿等证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1民初24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汉鸿、李小明、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751元减半收取为76287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7875.5元,由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白业春
审判员张兴冬
审判员张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展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