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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占清
联系方式:13904730597
注册时间:2000-03-21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28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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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旺与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利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302民初1820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小旺诉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利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小旺委托代理人岳红、王红,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璇,被告陈利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利新支付原告韩小旺装修款1250000元,并从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欠款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1605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750元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旗下鄂托克旗前旗项目签订了精装修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鄂托克前旗农商银行项目提供装修,于2018年10月27日结算后装修款为616582.76元,2017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旗下阿盟项目签订了精装修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项目提供装修,于2018年10月26日结算后装修款为2632351.5元,上述两份合同工程总价款为3278934.26元,被告已经支付2028934.26元,尚欠原告125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向原告偿还欠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告所陈述与事实不符,诉讼主体错误,被告从来没有与原告签订过精装修承包协议,也不存在拖欠原告装修款的事实,更没有给原告支付过工程款,所以原告诉讼主体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2.因原告在起诉前申请贵院将被告帐户内1250000元进行了冻结,被告认为贵院查封被告的帐户是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查清本案事实,将被告的帐户依法予以解封。 被告陈利新辩称:一、关于鄂托克前旗农商行和阿拉善盟职业技术学院的装修工程,答辩人是从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处承包的工程,答辩人又将该两处工程转包给了被答辩人韩小旺,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将该两处工程完工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对所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答辩人已经给被答辩人出具了结算单。二、关于阿拉善盟英雄会装修工程,答辩人是从内蒙古鼎天宏图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并不是从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包的,答辩人分包了阿拉善盟英雄会装修工程后,将该装修工程也转包给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完工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对英雄会的装修工程也进行了结算,答辩人也给被答辩人出具了结算单。三、答辩人给被答辩人分包的三处工程共欠被答辩人3228454.2元的工程款,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多诉了40000余元(已经将职业技术学院借被答辩人人工费用10000元计入),在被答辩人施工期间和双方结算后,答辩人分多笔共给答辩人支付了2677179元,目前尚欠551275.2元工程款,因此,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四、被答辩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当给答辩人按照其所得工程款的数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因为答辩人从长城公司和内蒙古鼎天宏图公司承包工程后,也同样给长城公司和内蒙古鼎天宏图公司支付了相应的税金,所以,被答辩人应承担的税金,应当从答辩人给其支付的工程款中核减。综上,被答辩人目前为止,答辩人转包给被答辩人的三处工程共欠被答辩人551275.2元工程款,扣除被答辩人应承担的13.5%税金435841元后,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的装修工程款应当是115434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进行确认。 本院审理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陈利新从被告长城公司承包了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的装修项目后,2017年7月28日,被告陈利新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韩小旺,双方对承包的项目内容及价格进行了约定,原告完工后,双方于2018年10月26日、10月27日对原告完工的工程量核对后,分别出具了三张结算单,金额分别为10480元、906965.60元、1490189.10元,同时双方还对英雄廊架的工程进行了决算,金额为224716.80元,这四张结算单上分别盖有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阿盟项目部的公章,合计金额为2632351.50元。2018年10月27日,被告陈利新又将承包的被告长城公司的鄂托克前旗农商银行的装修项目转包给原告韩小旺,2018年10月27日,原告韩小旺又与被告陈利新签订精装修承包协议书,双方对承包的工程内容及单价进行了约定,原告完工后,2018年10月27日,经被告核算,该工程总决算价格为616582.75元。以上工程款合计3248934.25元。 被告应诉后,提出被告陈利新给付原告韩小旺的工程款项为2677179元,其中2017年4月15日给付195000元、2017年6月1日给付100000元、2017年6月15日给付100000元、2017年6月23日韩小旺工地张飞借款130000元、2017年7月25日给付150000元、2017年8月8日给付50000元、2017年8月27日给付40000元、2017年9月3日给付30000元、2017年9月8日给付515000元、2017年10月11日给付100000元、2017年12月27日原告工人借款15179元、2018年1月17日给付175000元、2018年2月10日给付250000元、2018年8月10日给付10000元、2018年9月23日给付65000元、2018年10月5日给付10000元、2019年2月2日给付50000元、2019年8月8日给付315000元、2019年11月28日给付5000元、2019年11月28日给付10000元、2019年12月12日给付10000元、2019年12月20日给付100000元、2020年1月2日给付5000元、2020年1月4日给付215000元、2020年1月23日给付20000元、2020年4月2日给付10000元、2020年4月26日给付2000元。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被告提交的转款凭证、借条及原告、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利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韩小旺工程款571755.25元及利息19965元(年利率4.35%÷365天×57175.26元×293天)。 二、被告陈利新以工程款工程款571755.2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332.80元,被告陈利新负担14717.20元,被告陈利新于上述履行期限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申海东 人民陪审员张振东 人民陪审员张永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白媛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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