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丘可可、李焕雄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4民初6402号
判决日期:2020-12-27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焕雄与被申请人丘可可、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焕雄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丘可可、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94827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自愿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金额:594827元)为申请人李焕雄的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如该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愿意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丘可可、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4827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文秀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亚林
判决日期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