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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2万元
法定代表人:毛靖
联系方式:023-65957336
注册时间:2016-02-18
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4-18
简介:
一般项目: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节能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环保节能工程设计;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和实验室设备制造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新型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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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沪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73民初59号         判决日期:2020-12-27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启公司)与被告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微谷公司)、广州沪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8××××.8)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晟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沙微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毅、曹兵到庭参加诉讼,沪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晟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沙微谷公司、沪创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晟启公司ZL20173038××××.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的产品;2.判令沙微谷公司、沪创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门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3.判令沙微谷公司、沪创公司赔偿晟启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包括晟启公司为制止沙微谷公司、沪创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本案诉讼费用由沙微谷公司、沪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晟启公司一直致力于除湿干燥机的研究与开发,并为此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2017年8月17日,晟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除湿干燥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8年1月30日,该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38××××.8,该专利迄今合法有效。经调查发现,沙微谷公司、沪创公司未经晟启公司许可,擅自实施晟启公司上述专利技术,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晟启公司上述侵权产品。晟启公司认为沙微谷公司、沪创公司未经晟启公司授权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地,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晟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已构成共同侵权,且持续侵权,情节严重。 沙微谷公司答辩称:沙微谷公司自2016年起已经规模化地生产和销售设备,沙微谷公司的设备型号在2016年已经定型,沙微谷公司设备的外观自2016年起和现有设备主要外观基本保持一致,晟启公司的涉案外观专利实际上属于现有设计,与其特点完全一致的产品在其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市场进行规模化生产、销售和使用,沙微谷公司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晟启公司的诉讼请求。 沪创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晟启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除湿干燥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8年1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38××××.8,专利权人为晟启公司,该专利迄今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最能表现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设计1立体图1,设计1和设计2的俯视图和仰视图均为不常见面,故省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详见附件一) 2019年4月3日,晟启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波来到广州市粤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温某工作人员林潮维的监督下,郑波使用该处计算机,输入网址××/,页面显示“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案例展示”,显示若干干化机设备图片。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6202号《公证书》。 晟启公司主张沙微谷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沪创公司存在使用行为,沙微谷公司与沪创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晟启公司、沙微谷公司均同意以晟启公司拍摄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发表比对意见如下: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视图均为矩形,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立体图均为箱体,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正面均被分割为若干矩形方块,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为横向三列,纵向五列,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视图中间靠上位置均有一突起的矩形方块。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侵权。(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详见附件二) 沙微谷公司确认其存在制造、销售行为,发表比对意见如下:被诉侵权产品的控制箱在中部的位置,被诉侵权产品设备的顶部无风扇结构,涉案专利的侧面是两个长方形,分为两部分,被诉侵权产品的侧面是三个长方形的组合,分为三部分,涉案专利的正面柜体部分没有拉手,不能完全打开,被诉侵权产品的柜体均设有拉手,全部可以打开,无论从细微处看亦或是整体看均不一样,普通的消费者可以看到二者明显不一样,不构成侵权,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涉案外观设计仅是污泥干化设备的一个模块,在整个产品当中微不足道,不会对使用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影响。 沙微谷公司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交(2019)渝中证字第4861号《公证书》予以证明。经审查,具体如下:该公证书载明沙微谷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广露于2019年11月14日前往重庆市渝中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杨广露登录微信,点击订阅号进入“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页面,点击日期为“2017年3月29日”的文章“相约五月,2017年中国城镇污泥大会”,文章附有产品图片(现有设计图片详见附图三)。在百度搜索框输入“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进入“国内案例”页面,显示“湖南岳阳市湘阴县污水处理厂施工时间2016年”,附有对应设备图片
判决结果
驳回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邓永军 人民陪审员林佩霞 人民陪审员郭正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博 书记员余玟虹
判决日期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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