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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忠
联系方式:020-82373602
注册时间:1985-06-14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新塘
简介:
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水果种植;蔬菜种植;稻谷种植;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家用电器批发;日用家电设备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钢材批发;钢材零售;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金属装饰材料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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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与广州宝供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6民初12839号         判决日期:2020-12-27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满楼公司”)诉被告广州宝供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供公司”)、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园管委会”)、广州市国营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新塘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满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玮琦,被告宝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菁、周文洁,被告科技园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清、杨莹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香满楼公司诉称:根据广东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粤外委合[1982]719号)、(穗外经二[1982]94号)和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89年12月12日发出《关于独资经营的批复》,结合穗国用(2005)第5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新塘公司是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小新塘大观中路712号地块(以下简称“香满楼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香满楼公司对香满楼地块享有42年的合法使用权,使用期限至2031年12月27日。科技园管委会是广州市政府和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设立的香满楼地块所在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红线范围内的红线分割、批零、转让等工作,一直清楚香满楼公司对香满楼地块的使用原因和权利情况,在过往管理中如需要使用或占用香满楼公司土地的,均会与香满楼公司协商处理。2016年11月29日,香满楼公司得知宝供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竞价取得软件路以南、高唐路以东的AT0305123-1地块并发现该地块与香满楼地块有约68亩土地重合(具体为附图红线范围内)。因此,香满楼公司立即通过电话信函告知宝供公司:科技园管委会并未与香满楼公司达成补偿协议,香满楼公司对涉案地块还有15年的合法使用权。但宝供公司仍在2016年12月5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2017年3月3日与科技园管委会签订《土地移交书》。此后,宝供公司多次企图强占涉案地块但均在香满楼公司报警后被依法制止。2018年9月19日,科技园管委会的负责人组织宝供公司安排保安及挖掘机强行进场,驱赶香满楼公司在涉案地块现场管理的员工,香满楼公司工作人员报警未果。当日,宝供公司将涉案地块的地上树木全部毁坏并强占了涉案地块。香满楼公司认为,香满楼公司对涉案地块享有合法使用权,目前不存在使得香满楼公司使用权灭失的合法理由。宝供公司及科技园管委会在明知香满楼公司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土地移交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真实性,科技园管委会强占场地属于侵害香满楼公司合法使用权的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将软件路以南、高唐路以东的AT0305123-1地块中原告享有使用权的68亩土地(具体为附图红线范围内)返还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宝供公司辩称:一、香满楼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天河区软件路以南、高唐路以东AT0305123-1地块(以下简称“宝供地块”)中68亩土地享有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应依法驳回。1.从香满楼公司提交证据无法看出“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小新塘大观中路712号地块”(即香满楼公司所称“香满楼地块”)与宝供地块存在重合。2.香满楼公司对于香满楼地块从未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香满楼公司确认新塘公司(曾经)是香满楼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是说香满楼公司从来不是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3.香满楼公司提交的穗国用(2005)第5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土地与本案无关。经宝供公司向国土部门核查,确认该证所载土地与宝供公司通过挂牌方式竞得的宝供地块分别位于大观路的两侧,非同一地块,不存在交集,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加不能证明香满楼公司对宝供地块中68亩土地曾经或目前享有土地使用权。二、宝供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合法竞得宝供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登记及开发,香满楼公司要求宝供公司返还土地没有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宝供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以挂牌方式合法竞得宝供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成交确认书》,于2017年3月3日与科技园管委会签订《交地确认书》。2017年4月18日,宝供公司依法取得编号为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0683号《不动产权证书》。此后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就该地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综上,宝供公司竞得宝供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香满楼公司要求宝供公司返还土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宝供公司在合法竞得的地块上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多次遭到香满楼公司的恶意阻挠及破坏,宝供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被告科技园管委会辩称:涉案地块使用权登记在宝供公司名下,香满楼公司要求科技园管委会返还涉案地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一、宝供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取得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且实际使用了涉案地块,香满楼公司仅为涉案地块的原承租人,因政府公开拍卖该土地前对土地进行行政征收,香满楼公司已经失去该地块的承租权,其要求权属人返还土地,依法应当驳回。二、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人登记为宝供公司,科技园管委会没有将该地块返还给香满楼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科技园管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新塘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982年12月21日,原广东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向原广州市对外经委发出的《关于与美商合作经营养牛场的批复》[粤外委合(1982)719号],批复内容为:同意你市农场管理局新塘果园场(甲方)与美商香港中国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就合作经营养牛场签订的合同;甲方提供适宜建牛场的坡地500亩,为建牛舍、加工场及牛场生活设施建筑用地……合作期限从1983年1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止……合作期满,合同终止后,牛场的产品注册商标和所有固定资产(牛舍、厂房等建筑物及设备、车辆等)在保持完好、可供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无条件移交甲方所有等。 1983年5月30日,原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1983年房地晴字213号),载明:用地单位为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用地项目为肉牛舍、仓库、车间、办公室等,征用土地地点为新塘果园场新塘大队杨梅岭张岗山大石古,核准用地面积为333095平方米(合500.14市亩),批复意见为同意按照市城市规划局1983年3月31日城地批字(1983)83号文在蓝图所核定红线范围及意见办理……持此通知书到市城市规划处办理报建手续。 1989年12月12日,原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向广州市国营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的批复》[穗外经贸业(1989)184号](以下简称“184号文”),批复内容为:批准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与香港中国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工业公司”)于1989年11月17日签订的《关于终止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的协议》生效,该企业随即转为农工业公司独资经营,独资企业名称仍采用“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并按外资企业法办理申报手续;同意农工业公司支付现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给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作为合作条件的补偿……双方合作期内的一切经济责任到此清偿完毕;原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使用的531亩土地,由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提供给农工业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42年,土地使用期满后,上述场地上所有固定资产,全部无条件归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所有;独资企业经营期内,原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的场地使用权、设备及设施归农工业公司所有,其一切债权、债务及盈亏也均由农工业公司承担,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不再负任何经济责任;独资企业经营期内,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原为牛场提供饲料的800亩土地,仍然为牛场种植饲料,具体事宜双方另签合同确定。 同日,原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向市农委发出《关于独资经营的批复》[穗外经贸业(1989)185号](以下简称“185号文”),批复内容为:根据农工业公司举办独资经营企业《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的申请,现批复如下:一、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原为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与农工业公司合作经营,经我委穗外经贸业[1989]184号文批准终止合作关系,转为农工业公司独资经营;二、该独资企业的总投资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经营期限为42年;三、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是养殖奶牛、菜牛、牛奶加工、牛肉加工、牛骨加工,其中活牛、牛肉全部或部分出口,牛奶、牛奶制品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独资企业应做到外汇自身平衡;四、农工业公司可在现在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提供使用的531亩土地内兴办其他生产性项目或与其他外商合作兴办其他生产性项目;新办企业应按我国规定的法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等。 1989年12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企业类型为外资企业的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香满楼公司),其后于2008年10月7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粤外资证字(1989)0005号],载明批准日期为1989年12月18日,企业名称为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养殖奶牛、菜牛、牛奶加工、牛肉加工、牛骨加工;生产、加工中西式饼点、冷冻食品、快餐、保鲜牛奶、保鲜含乳制品、保鲜食品及果汁饮料,收购用于本企业奶牛饲养的饲草、饲料;饮料、食品、办公用品、化妆用品、礼品、日用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的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热熟食品(粥、粉、面除外)。 1989年12月27日,香满楼公司于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2006年3月28日,香满楼公司向原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关于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乳品加工厂用地情况的说明》,内容如下:我公司是于1982年12月21日经广东省外经委批准(粤外委合1982-719号)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1982年12月由广州市新塘果园场提供500.14亩土地,作为养牛场及有关附属设施用地,于1983年3月31日由广州市新塘果园场办领了该地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83城地批字第83号)及使用土地通知书(1983年房地晴字213号);1989年12月27日经广州市外经委(穗外经贸业1989-185号)批准转为独资经营企业,广美香满楼可在广州市新塘果园场提供使用的土地(500.14亩)上继续经营生产,经营期限为42年(即1989年12月-2031年12月);随着广美香满楼公司自身生产的发展需要增加乳品加工场,依据当时广州市有关政府部门的用地及选址规定,香满楼公司于1985年4月向广州市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征用位于广州市东圃新塘长岗横地段22895平方米(34.34亩)土地作为建设新增加的乳品加工厂,于1985年7月16日获得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准用地(1985城地批字第××号)及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土地使用通知书(1985房地字336号),同时于1992年5月13日再次办领了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1992年房地复字32号);鉴于1989年12月12日广州市外经委(穗外经贸业1989-185号)批准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转为独资企业时向广州市新塘果园场租赁使用42年的500.14亩(1983年房地晴字213号)是用于养牛场用地并不包括现时乳品加工厂的用地,而1985年4月因增设乳品加工厂时由香满楼公司重新选址独自向广州市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征用位于距离养牛场2公里外长岗横的22895平方米(34.34亩)土地;因此,我司现特向贵局申请办领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于1985年4月征用的34.34亩乳品加工厂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2006年4月18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国用(2005)第588号],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香满楼公司,座落为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新塘,地类(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19438.4139平方米,“记事”内容为本宗地不含蓝线部分,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使用的养牛场用地(附图蓝实线部分,以下简称“蓝实线地块”)从2031年12月12日起,无条件归还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所有。该使用证附图记载:(1)红实线为本次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用地面积19438.4139平方米;(2)红虚线范围是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85)城地批字第566号文同意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征用范围,面积22895平方米;(3)蓝虚线范围是我局以1992年房地复字32号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同意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使用范围,面积22250平方米;(4)蓝实线范围是我局以1983年房地晴字213号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同意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使用范围,面积333095平方米。 2016年12月20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发出《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2016年12月5日成交地块)》,载明:我委受理的下列土地出让案件,用地单位已与我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特此公告;出让合同号440106-2016-000006,用地单位宝供公司,宗地名称天河区软件路以南、高唐路以东AT0305123-1地块(以下简称“涉案地块”),宗地位置天河区软件路以南、高唐路以东,出让用地面积46775平方米,出让方式挂牌出让,成交日期2016年12月5日等。 2017年3月3日,科技园管委会(甲方)与宝供公司(乙方)签署《交地确认书》,载明: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和宝供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受让了天河区软件路以南、高唐路以东AT0305123-1地块(即涉案地块),宗地总面积为46775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46775平方米;该地块目前已符合合同的交地条件;现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3日在现场验明移交地块,甲方代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将AT0305123-1地块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认同交地条件并接收该地块;甲乙双方正式签署确认书,完成土地移交事宜等。 2017年4月18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涉案地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宝供公司,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面积为46775平方米等。 另,香满楼公司为证明涉案地块系蓝实线地块的一部分,向本院提交蓝实线地块测绘图、涉案地块与蓝实线地块重合部分的地形示意图和位置坐标图。经质证,宝供公司及科技园管委会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不能证明香满楼公司对蓝实线地块拥有权利。香满楼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请中要求返还的地块为涉案地块与蓝实线地块的重合部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还就涉案纠纷作出如下陈述:1.关于涉案地块的使用情况,香满楼公司称涉案地块自2018年9月之后已由宝供公司占有;宝供公司称其于2017年3月3日与科技园管委会签订交地确认书时没有任何人员使用该地块,但在其建设期间,香满楼公司组织了一些人员及设备非法占用该地块的某些位置,但并非正常使用,在2018年9月,香满楼公司结束非法占用,宝供公司已根据合法取得的相关证照对地块进行开工建设。2.香满楼公司就同时起诉科技园管委会及新塘公司的理由述称科技园管委会是交地方,新塘公司是当时提供土地给其的主体,所以同时起诉该两方。 另查明:2019年,香满楼公司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被告、以广州市亿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塘公司为第三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产权登记诉讼,该院后作出(2019)粤7101行初1695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香满楼公司的起诉;后香满楼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该院后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粤71行终4847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穗国用(2005)第5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香满楼公司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19438.4139平方米土地(即附图红实线部分)与蓝实线地块并无关联。 再查明:新塘公司于2019年向本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19)粤0106民初29202号],该案被告为香满楼公司、第三人为广东广安驾驶学校有限公司、农工业公司。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下列问题:一、香满楼公司提交的显示土地座落为“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新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国用(2005)第588号]记事部分注明“本宗地不含蓝线部分”、“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使用的养牛场用地(附图蓝实线部分)从2031年12月12日起,无条件归还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所有”内容,贵局在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记事部分进行上述记载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二、香满楼公司就上述“附图蓝实线部分”享有何种权利?权利的依据和来源为何?三、贵局是否就上述“附图蓝实线部分”另行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利证明文书?出具情况如何?使用权人为何?四、新塘公司提交的显示土地座落为“天河区高新工业园新塘果园场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府国用(2008)第1300035号]所涉的用地红线范围与上述穗国用(2005)第5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事部分的“附图蓝实线部分”地块的位置关系如何?是否交叉或者重合?后该局向本院作出《协助司法查询的复函》[穗规划资源协查(2020)169号],函称:一、关于穗国用(2005)第5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事内容,(一)关于“本宗地不含蓝线部分”,该注记是说明穗国用(2005)第5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不包括蓝线部分;因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根据(85)城地批字第566号《征用土地通知书》(附件1)、1985年房地字336号《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附件2)、1992房地复字32号《土地权属证明书》(附件3)核发,《土地权属证明书》不包括蓝线范围;该宗地(下称地块一)征地红线面积为34.34亩(228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19438平方米(按申请人实际使用且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面积核发,小于征地面积);(二)关于“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使用的养牛场用地(附图蓝实线部分)从2031年12月12日起,无条件归还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所有”,1983年,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持(83)房地批字第××号《征用土地通知书》(附件4),征用该场下属新塘大队土地500.14亩(333095平方米,下称地块二),提供给该场与港方(农工业公司)合资的公司(即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使用;1989年,中外双方终止合作,改为港方独资,仍沿用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名称;《关于终止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的批复》[穗外经贸业(1989)184号,附件5]第三点“原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使用的531亩土地,由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提供给香港中国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42年”,此处“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使用的531亩土地”包括地块一、地块二;为了约束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约定,在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办理地块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特在证书记事栏作该注记;二、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对“附图蓝实线部分”的权利及依据;三、依据《关于终止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的批复》第三点,2031年12月12日前,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可使用“附图蓝实线部分”土地;四、“附图蓝实线部分”的登记情况,2008年,广州市国营农工商联合公司(原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凭(83)房地批字第××号《征用土地通知书》(附件4)、1983房地晴字213号《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附件6)申请“附图蓝实线部分”的土地登记,经审核,其中192500平方米准予登记,广州市国营农工商联合公司取得了该192500平方米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国用1300035号);四、2008国用13000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与“附图蓝实线部分”的关系,2008国用13000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附件7中的红线范围,不含红斜线部分)基本落在附图蓝实线(即附件7绿线)部分范围内,北面有小块用地(呈线状)超出蓝实线。该函件附件情况如下:1.(85)城地批字第566号《征用土地通知书》[显示由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于1985年7月16日作出,载明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征用东圃新塘长岗横地段土地,核准面积共22895平方米(合34.34市亩),如附图红线范围,兴建乳品加工厂工程,请即到广州市房管局及市农场局办理征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得使用土地,并切实依照《遵守事项》各点要求办理,抄送市房管局及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2.1985年房地字336号《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显示由原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85年10月7日发,载明事由为同意使用郊区东圃新塘长岗横土地建设乳品加工厂的函,用地单位为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用地项目为乳品加工厂,征用土地地点为东圃新塘长岗横,核准用地面积为22895平方米(合34.34市亩),批复意见为同意按照市城市规划局1985年7月16日城地批(85)566号文在蓝图所核定红线范围及意见办理等,抄送市规划局、市农场局、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3.1992房地复字32号《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显示由原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2年3月10日作出,载明单位为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用地地点为东圃新塘长岗横,用地面积为22250平方米,批复意见为申请用地范围是1985年10月7日,我局以房地字××号同意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单位作乳品加工场之用地的全部,资料存我局85年郊征336号档案……随文注销我局(85)房地字336号《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4.(83)房地批字第××号《征用土地通知书》[显示由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向广州市国营新塘果园场作出,载明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征用新塘果园场新塘大队杨梅岭张岗山大石古地段土地,核准面积共333095平方米(合500.14市亩),如附图红线范围,兴建肉牛舍、仓库车间、办公室等工程,请即到广州市房管局及市农场局办理征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得使用土地,并切实依照《遵守事项》各点要求办理等];5.关于终止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的批复[穗外经贸业(1989)184号];6.1983房地晴字213号《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7.历史用地套图。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香满楼公司申请对软件路以南、高唐路以东的AT0305123-1地块中与香满楼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地块的重合部分进行测绘鉴定。宝供公司表示香满楼公司持有的5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蓝实线土地”并非权属证明,不能证明香满楼公司对“蓝实线土地”享有物权,因此无需通过测绘确定“蓝实线土地”与涉案地块是否重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叶汉杰 审判员周玺舜 人民陪审员丘东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蒲肖明
判决日期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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