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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方式:023-63502856
注册时间:2007-08-07
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15号13-2幢7搂14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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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姜开猛,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川民申字第2272号         判决日期:2015-01-06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渝发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开猛,一审第三人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科公司)、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渝发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渝发分公司与姜开猛未建立劳动关系,姜开猛系佰科公司的务工人员,与佰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金劳人仲字(2011)第239号仲裁裁决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2)01-142号】工伤认定书均有违客观事实。(三)由于渝发分公司未在原工商注册地办公,有关文书是以公告方式送达,以缺席审理方式进行,渝发分公司均未能参与,导致渝发分公司错失法定期限内行使救济途径的权利,为此蒙受不白之冤。(四)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为渝发分公司提供了据实纠错的法律依据。渝发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姜开猛提交意见称: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一、二法院审理,均认为渝发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是2011年11月6日进入工地劳动,而佰科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1年11月9日,不能说明本人是为佰科公司务工。渝发分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其错在渝发分公司。本人工作仅十天就受伤,还不到领取劳动报酬的时间,自然没有领取报酬的证据。渝发分公司变更办公地址却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错也在渝发分公司。本案不适用2014年9月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何华 代理审判员吉家涛 代理审判员郭张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任磊
判决日期
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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