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传森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8民辖24号
判决日期:2020-12-27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传森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欣康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传森诉称,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是民强电信到通讯工程的建设方,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欣康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是民强电信到通讯工程的施工方。原告是受被告雇佣,提供通讯工程劳务的工人。2019年10月21日,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通讯工程劳务的高空作业,此间,在普洱市镇沅县通讯工程从事离地面约9-13米高空的挂线作业施工过程中,空中吊挂的钢绳突然断裂,导致原告从离地面9-13米的高空坠落地面,致原告重伤并当场昏迷,后被告用救护车将原告送至当地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当地医院难以救治,多次转院后,最终在昆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O医院进行抢救并施行多次手术。经九二0医院抢救,原告虽挽回生命,但下肢瘫痪,不能行走,已终身残疾。原告的伤情,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又经云南德林义肢康复器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还需行走矫形器、轮椅等辅助器具,同时鉴定所也对辅助器具的单价和更换周期做了鉴定。另,原告在接受治疗期间,被告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它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欣康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3369399.2元,并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高空作业的事实清楚,被告因疏于管理,致使安全事故发生的事实清楚,原告受重伤并已终身残疾的伤情及伤残事实明确,证据充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原告朱传森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欣康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371399.2元。2.请判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提起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案件,依据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欣康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作为建设方将涉案工程委托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施工,原告的事故发生地点为云南省镇沅县田坝镇,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是基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为发生本案事故工程的建设方起诉,云南省镇沅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更加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审理本案。思茅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本案移送云南省镇沅县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11月18日,镇沅县人民法院以思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应当移送镇沅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之一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的登记住所地在普洱市思茅区,思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当事人选择向思茅区人民法院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且是对思茅区人民法院的信任,思茅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又将案件移送镇沅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属侵权纠纷诉讼,但在哪个法院审理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并没有什么影响。本案依法不属于镇沅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故将本案报请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邹春林
审判员赵键
审判员李国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段锦
书记员汪瑞
判决日期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