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钰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102民初2965号
判决日期:2020-12-27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钰诉被告中石油遵义分公司,第三人备中油运通大连石化公司、广州恒通石化公司、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油款160万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生产经营需要,经毛明介绍向被告购买燃油供自己工程及项目使用,原告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7月1日、7月12日向被告公司账户打款共计160万元。2019年10月原告到被告处提油时被告知油已被毛明利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提走,但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提油的相关文件。鉴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购油款,但被告未向原告交付燃油,原告遂起诉请求法院支持诉请。
本院审理中依法追加中油运通大连石化公司、广州恒通石化公司、毛明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于2019年7月1日转款30万元,于2019年7月12日转款30万元,总计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60万元。原告称前述转款均系其向被告购油而支付的购油款,但其提油时被告知油已被毛明持其授权委托书提走。被告则提交了广州恒通石化公司与葛洲坝集团贵州分公司花溪项目部(以下简称葛洲坝集团花溪项目部)签订的《购油协议》,广州恒通石化公司出具的《客户告知确认书》、《业务委托书》、《汇款情况说明》、《领票记录》,称原告邹钰支付的购油款系受广州恒通石化公司委托支付,且广州恒通石化公司已委托毛明将所购燃油提走。审理中第三人广州恒通石化公司则向本院出具《声明书》称前述《购油协议》、《业务委托书》、《汇款情况说明》、《客户告知确认书》中“广州恒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印章纯属伪造,且广州恒通石化公司并不认识邹钰,亦从未与其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另外,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汇川区毛明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驳回邹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7元,退还原告邹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凌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支凤
书记员许高敏
判决日期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