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0602执异3号
判决日期:2020-12-27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海工贸)与淮北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鑫龙矿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淮北凯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凯瑞矿山)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凯瑞矿山称:申请人凯瑞矿山是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具有唯一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与被执行人没有债权债务;2020年1月2日,申请人财务人员在从申请人基本账户向工资账户支付工资款时,因操作失误,将应汇入申请人工资账户的15万元,错误汇入已被你院查封冻结的鑫龙矿业账户,因账户被贵院充分冻结,该款不能以正常手续返还,影响了申请人工资发放。
综上,请求贵院将查封的鑫龙矿业的账户暂时解封,以利将上述15万元返还申请人。
案外人凯瑞矿山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
申请执行人兴海工贸答辩称:1、因操作失误,将应汇入申请人工资账户的15万,错误汇入鑫龙矿业账户,是不可能存在的事实。因为鑫龙矿业账户的单位名称和银行账户均与申请人的所谓工资账户是完全不同的。
2、至于申请人所述的他们与鑫龙矿业“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这个事情作为我们公司无法得知真实情况,所以这个理由不能成立。
3、汇款金额是15万元整,用途是“往来款”,并不是“工资”,难道申请人的人员工资数额会正好是15万元整?
4、人民币是种类物,鑫龙矿业账户上的资金就是鑫龙矿业的,冻结的没错。假如出现申请人所说的情况,鑫龙矿业给申请人15万元就可以了,无需解除冻结。
被执行人鑫龙矿业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兴海工贸诉鑫龙矿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皖060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鑫龙矿业支付兴海工贸1033170.9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鑫龙矿业未履行义务,兴海工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9年7月11日冻结了鑫龙矿业在建行淮北高岳支行尾号为0363的银行账户。凯瑞矿山认为是误汇入该账户15万元,该款属于凯瑞矿山所有,应予以解除返还,遂提出执行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淮北凯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陈茂峰
审判员谢晓宾
审判员王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媛媛
判决日期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