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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65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盖兆举
联系方式:010-68852659
注册时间:2004-05-19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19号院1号楼
简介:
中央储备油脂油料的收购、储存、加工、销售;油脂油料的收购;粮油储存、加工、检验;相关设备及其材料和包装物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粮食收购;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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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7民辖终51号         判决日期:2020-12-27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及原审被告单县东方天元新闻纸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2民初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20)鲁1722民初646号民事裁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未查清天元公司存在通过刻意调低诉讼额的方式,恶意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中,山东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元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其损失金额为28825644.2元,但其诉讼请求金额仅为18825644.2元,恰好低于中院管辖的2000万元的标的额标准,天元公司存在刻意调低诉讼标的额的方式,恶意规避级别管辖,这一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原审法院未查清上诉人与天元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并非天元公司主张的侵权关系。双方之间系合同纠纷,应当提交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审理。天元公司以侵权纠纷为由提起纠纷,企图逃避合同约定的管辖。上诉人与天元公司签署了《委托合同书》等法律文件,相关合同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天元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永汉 审判员李认银 审判员成爱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毛迎涛 书记员高燕燕
判决日期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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