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生、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0403执保249号
判决日期:2020-12-26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明生与被申请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黄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明生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邮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了责任保险,以作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真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谭美妮
书记员严海
判决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