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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9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之伟
联系方式:0317-3189473
注册时间:2005-05-31
公司地址:河间市城苑西路南侧
简介:
电厂配套产品、输送变电设备、施工机具、修理电厂配件、发电设备制造以及本企业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技术开发、咨询、培训、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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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河间市钢丝绳厂、李中秋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冀09民初196号         判决日期:2020-12-26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河间市钢丝绳厂、李中秋、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5000万元(以实际损失为准),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5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共同投资成立了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告股权比例为51%,第一被告股权比例为49%,截止至2016年10月11日,第二被告李中秋为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0年至今第一被告河间钢丝绳厂多次向外借款,第二被告李中秋违反公司章程伪造公司印章,以京丰公司的名义对外担保和借款,上述借款均与第三被告无关,但由于两被告的行为导致案外人将第三被告的财产划拨,且导致案外人围堵第三被告厂房,致使第三被告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原告得悉第一、第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要求第三被告将作为公司股东以及高管的河间市钢丝绳厂和李中秋诉至法院,但第三被告收到原告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因原告在第三被告处股权比例为51%,第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的在第三被告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犯,为了维护公司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景岭 审判员王兰英 审判员刘晓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志敏
判决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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