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泸西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泸西县白水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云2527行审65号
判决日期:2020-12-26
法院: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泸西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泸自然资执罚字(20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泸西县自然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泸西县白水镇人民政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白水镇黑龙村委会旁占用农用地(耕地)3137.25平方米和建设用地660平方米建设客运站,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其催告后,被执行人泸西县白水镇人民政府仍未履行相关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泸西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下列证据:
1.泸西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白水镇客运站承包合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占地线索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非法财物移交书、没收非法财物移交清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泸西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清理发现并经调查核实,认定被执行人泸西县白水镇人民政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06年擅自在泸西县白水镇黑龙村委会旁占用农用地(耕地)3137.25平方米和建设用地660平方米建设客运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泸西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29日向泸西县白水镇人民政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事项及相关权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泸自然资执罚字(20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泸西县白水镇人民政府处以:1.没收在非法占用3797.2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罚款耕地每平方米20元,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共计罚款69345元。同时明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泸西县人民政府或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泸西县白水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泸西县白水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泸西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催告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泸西县白水镇人民政府至今仍未实际履行
判决结果
准予执行泸西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泸自然资执罚字(20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强制被执行人泸西县白水镇人民政府及时缴纳罚款69345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跃森
审判员刘淑萍
审判员方晓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普雯
判决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