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顺风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王衡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05民初7111号
判决日期:2020-12-2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顺风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衡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省顺风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顺风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湖南省顺风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吴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邝艳芳
判决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