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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贵歧
联系方式:0316-2591004
注册时间:1999-04-07
公司地址:廊坊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
简介:
能源工程技术的研究、开发、集成与转化;石油和煤炭能源、催化材料、洁净煤炭转化、一碳化工工艺、应用化学、环保工程、工程测量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测量、工程咨询;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专业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计,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管道输送)专业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天然气加气子站的建设及相关设备的租赁,锅炉安装,压力管道设计及安装,压力容器设计及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程设备及所需物资的采购与销售;(以上凭资质经营)石油化工工程检维修(以上凭资质经营);销售:反应器、填料、余热锅炉,化学试剂和助剂、化学用品(化学危险品除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下项目由分公司经营:能源及环保装备的集成制造;天然气加气站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以上自产产品的销售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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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4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邳州协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382执238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6         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邳州协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9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2019)苏038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邳州协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29200元及利息(以370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58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8704元,由被告邳州协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邳州协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邳州协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账户内有部分银行存款,已经被另案冻结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经将车户予以查封,暂未实际扣押。 3、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邳州协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8月3日,被执行人邳州协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万楼到局,声称公司已经停产,不再经营,正等待结算,结算后到局履行义务。 5、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第二次查询被执行人邳州协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邳州协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邳州协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万楼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邳州协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刚 审判员孙双 审判员杲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秦亚栋
判决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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