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105民初5136号
判决日期:2020-12-26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隆建筑)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羊盖板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隆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被告羊盖板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泰隆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863元及结算审核费用10000元,另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64638元,合计575501元(利息计算办法附后);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00863元为基数,年利率6%直至被告付清本金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审计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揽被告村委会办公大楼的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工建设至2007年12月底竣工,工程类别为土建、装饰、电气、排水、院面、围栏、原告均按照要求完工,被告也验收合格。于2008年初被告投入使用至今,当时双方预决算是501096元,于2009年9月12日双方聘请内蒙古裕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佳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审核后总造价为400863元,但被告未支付,被告要求原告先开具发票再付款,原告不得已于2020年8月4日为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2014年12月26日,接近年底,被告仅支付10万元,剩余300863元未支付,审核费用1万元也是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承诺一并支付原告。
羊盖板村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不清楚,也从未见过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6日,羊盖板村(甲方、建设单位)与泰隆建筑(乙方)签订合同一份,内容为本工程由乙方实行垫资,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款项到位一次性付清。落款甲方羊盖板村、乙方泰隆建筑第八项目部盖章。
2009年9月12日,裕佳工程造价对羊盖板村委会办公楼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值为400863元。2009年9月22日,裕佳工程造价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审核费1万元。2010年8月4日,泰隆建筑开出发票一张,载明金额为400864元。2014年12月26日,羊盖板村向泰隆建筑支付1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08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9年9月1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7元,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8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荣淑敏
人民陪审员刘利方
人民陪审员郝盘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利
判决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