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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方式:0855-8060280
注册时间:2010-10-21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宁波路5号坐标广场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放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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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与谭世光、潘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601民初15172号         判决日期:2020-12-26         法院: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以下简称:贵阳银行)与被告谭世光、潘忠美、黔东南州新龙光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光公司)、黄仁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新农光公司已于2020年7月21日注销,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贵阳银行对新农光公司的起诉。2020年12月2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张英豪,被告潘忠美(谭世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黄仁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贵阳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世光、潘忠美、新龙光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9575.95元及所欠利息8672.16元(含罚息、复利,暂算至2020年9月24日),剩余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仁举对谭世光、潘忠美、新龙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0日,被告谭世光、潘忠美、新龙光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即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贷款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罚息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双方还对违约责任、争议发生时的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黄仁举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对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责任履行的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7年11月20日向被告谭世光发放贷款25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谭世光、潘忠美、新龙光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偿还贷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谭世光、潘忠美辩称:目前我们欠的债务有点多,希望给我们2-3个月的期限。 被告黄仁举辩称:谭世光和潘忠美有偿还能力,他们在准备偿还借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原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2017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谭世光、潘忠美、新龙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止。还款方式:灵活还款,在借款期限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迟延支付到期款项的,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如不按期付息,自次日起对不按时偿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当日,原告又与被告黄仁举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黄仁举对借款人谭世光、潘忠美、新龙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前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25万元借款汇入谭世光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足额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一、被告谭世光、潘忠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9月24日止尚欠借款本金19575.95元及利息8672.16元,并按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年利率最高限额为15.4%)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支付2020年9月24日之后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仁举对上述谭世光、潘忠美所欠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3元,由被告谭世光、潘忠美、黄仁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金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成伟 书记员文生燕
判决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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