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民辖终77号
判决日期:2020-12-26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软件研究所)、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湘01民初23号民事裁定,中科集团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科集团公司上诉称,1、中科集团公司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中科集团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2003年6月18日中国软件研究所与中科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解除“股份托管与转让合同”的协议》及《协议书》(以下称2号《协议书》)。2、《关于解除“股份托管与转让合同”的协议》及2号《协议书》已经实际解除,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中国软件研究所对协议解除存在异议,但对确认解除协议效力的审理结果内容,应作为本案的反诉或答辩形式提出或作为本案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其并不影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中科集团公司对本案诉求理由的依据系中国软件研究所与北京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6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称1号《协议书》)、2001年7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依据该二份协议,中科集团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4、本案不应当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6日受理本案,作为先立案的有管辖权法院,不应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科集团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确认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孙平
审判员文勇辉
审判员阳勇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彭立
判决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