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成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民申3349号
判决日期:2020-12-26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业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成生及原审被告黄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民终3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西业通公司申请再审称:案件涉及的是有关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原一审法院没有追加南宁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参加诉讼而遗漏当事人。原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的分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南宁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进而认定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是虚假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对本案再审并改判。案件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曾英煌
审判员吴建华
审判员禹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建基
书记员孙宇乔
判决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