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兴等与天全县柏木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川民终字第861号
判决日期:2014-12-15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吴德兴、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天全县柏木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天全丰禾电力有限公司、大唐雅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洪雅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雅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吴德兴、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向二上诉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吴德兴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书,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暂缓缴纳诉讼费用申请书,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向二上诉人发出通知,决定对二上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并告知二上诉人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736.77元。吴德兴于2014年9月15日签收该缴费通知,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签收该缴费通知。经审查,吴德兴、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吴德兴、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晓彬
代理审判员肖黔蜀
代理审判员邓长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佳琴
判决日期
2014-12-15